在安陽一建筑工地施工時,董某聽說打樁打到了古墓,晚上就和同伴挖掘古墓,挖出銅鼎、銅鏟、玉棕等14件文物。不久后,他就把其中的12件文物以700萬余元的價格出售。
他們沒想到的是,這個古墓是殷墟遺址邊緣的商代晚期墓葬,而挖出的文物中,有國家二級文物。
盜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賣了700多萬元
董某是安陽縣安豐鄉人,2011年10月的一天,他在安陽市大華金商都建筑工地18號樓打樁工程施工時,聽一位施工人員說,有人打樁打到古墓,“打”出了一件青銅器。他花了3萬元收購了這件青銅器。
“我沒有把發現古墓的情況給任何人說,想自己挖出來掙點錢。”隨后,董某就和平時干盜墓的王某商量好,再找幾個人晚上10點以后來挖墓。
踩點后,在一天晚上,王某糾集另外3人,和董某一起偷偷盜掘這個古墓。當晚就從古墓中挖出兩個銅鼎、一個玉棕、一個銅鏟等14件文物。
過了兩三天,董某聯系了文物販子呂某,在呂某家里將12件文物以700萬余元的價格賣給鄭州倒賣文物的毛某(另案處理)等3人。董某給了呂某15萬元好處費,分給王某200萬元,自己得了500萬余元,又用36萬余元買了一輛汽車。
經山西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董某等人盜挖的文物中,銅鼎、玉棕均為國家二級文物,涉案文物出土于殷墟遺址邊緣地帶的商代晚期墓葬,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。
0 G" ?. Q7 R1 H3 V盜墓者被判15年仍有9件文物未追回
案發后,安陽市公安局追回了部分文物,但還有9件,直至案件判決,仍未被追回。2012年10月31日,呂某到安陽市龍安區檢察院投案。安陽市龍安區法院認為,董某、王某盜掘具有歷史、藝術、科學價值的古墓葬,并盜竊珍貴文物,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。呂某以牟利為目的,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珍貴文物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。
2013年12月6日,法院一審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董某、王某有期徒刑15年、14年,并處罰金各20萬元,并責令退出贓款;以倒賣文物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5年,并處罰金10萬元。判決后,3人均不服,提出上訴。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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