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5)西漢建立全面的財政市場的努力
9 i: l# f3 e- [4 ?5 m3 j% {; @ 西漢至武帝統治時期,由于出現了財政危機,國家遂企圖獨享財政市場之利益。其具體的做法,就是取消行之已久的鹽鐵特許制度,由政府自行經營鹽鐵。其時,王國的問題已經解決,山海資源的壟斷權也已全部收歸朝廷。這些都為國家壟斷財政市場之利益創造了條件。于是,在公元前119年,漢武帝“使孔僅、東郭咸陽乘, H) X2 ^( _- x
傳舉行天下鹽鐵,作官府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孔僅和東郭咸陽,一個是當時的“南陽大冶”,一個是“齊之大鬻鹽”;而后來厲行這一鹽鐵官營政策的桑弘羊,也是“賈人子”;至于各級鹽鐵官吏,通常也都選用“鹽鐵家富者”(《漢書·食貨志》)擔任。這種用原來的鹽鐵商為國家經營鹽鐵辦法,顯然是為了爭取鹽鐵商的合作,并利用他們經營鹽鐵的現成經驗和銷售網絡,最大限度地減少鹽鐵官營的成本。
% B: K7 o* h/ j0 ~( ?: N- G4 d 以鹽鐵官營來壟斷鹽鐵之利,國家不僅可以吃掉鹽鐵商經營鹽鐵所獲的利潤,還可以吃掉他們借助國家財政市場所獲得的那一部分利潤。而更重要的還在于,通過對鹽鐵的壟斷,國家可以充份地發揮財政市場的斂財效應。鹽鐵“賈貴,或強令民買之”(《漢書·食貨志》),這是西漢實行鹽鐵官營之后很普遍的做法。把農1 u0 m* x1 M5 D8 t7 X' g
民對鹽鐵的消費納入了國家的財政市場;鹽鐵的價錢又往往比過去貴了很多;而本來在生活市場上通過物物交換就可以得到的東西,現在卻必須支付了貨幣才能得到;于是,在漢武帝治下的農民,他們的生活和生產幾乎全都被控制在國家的財政市場上了。# T# `9 u) R# o0 e( z# x
必須指出,從總體而言,秦漢以至明清,像西漢這樣實行全面鹽鐵官營的,畢竟是少數。官營鹽鐵,因其成本是最高的,所以不可能長久地施行。《鹽鐵論·刺權》曰:“自利官之設,三業(鹽鐵、均輸、酒榷)之起,貴人之家云行于涂,轂擊于道;攘公法,申私利,跨山澤,擅官市,非特巨海魚鹽也;執國家之柄以行海/ n6 D0 G4 X6 P
內,非特田常之勢、陪臣之權也;威重于六卿,富累于陶衛,輿服僭于王公,宮室溢于制,并兼列宅,隔絕閭蒼;閣道錯連足以游觀,鑿池曲道足以騁鶩;臨淵釣魚,放犬走兔,隆豺鼎力,蹋鞠斗雞;中山素女撫流微于堂上,鳴鼓巴俞作于堂下;婦女被羅紈,婢妾曳絺紵;子孫連車列騎,田獵出入,畢弋捷健?!鄙倘耍ㄖ饕躯}鐵商)搖身一變而為朝廷“利官”,即專權擅利、窮奢極欲的到如此地步,以至于把鹽鐵之官營,變為朝廷內部對鹽鐵高額壟斷利潤的分臟。惟此,要滿足國家之財政需求,鹽鐵的價格自不能不一漲再漲。像這樣的狀況,雖然在某些場合下可以稍得改善,但其敗壞的趨勢則不可避免。最終,所謂鹽鐵之官營,不過是似有還無的一種東西了。后來王莽實行“五均六筦”,其“六筦”之中,有鹽鐵之官營(《漢書·食貨志下》)??梢?,在此之前,這一制度基本上已是形同虛設了。
! C% o& g5 K% E5 B0 x# d) M, b 2、 國家財政市場之重建( D8 S- D3 T# R- x7 ~# g
(1)中唐以前國家財政以實物和力役為主* h" W, ^& x7 ^" J' B% d
自西漢而后,歷代對鹽鐵,一般都不再實行全面的官營,而是實行“專利”。如東漢,雖曾仿效西漢,實行鹽鐵官營,卻終因“吏多不良,動失其便”(《后漢書·和帝紀》)而放棄。此后,歷三國、兩晉、南北朝、國家對鹽鐵的控制則趨于松弛。此固由國家分裂、戰事連綿、政治動蕩、政權更迭所致,但也有其他更重要/ Z! ~( ]8 A4 j! m& j7 u/ U
的原因。如這一時期的北方,由于戰爭所造成的極大破壞,人口大量死亡,生產奄奄一息;其地之所產,人力之所出,尚不足供國家之實物與力役之需求。在這種情況下,鄉村市場的交換,恐怕基本只能是以物易物了。《三國志·魏志·文帝紀》上說,其時“以谷貴,罷五銖錢”?!锻ǖ洹な池洶恕芬嘤洿耸?,謂當時“罷五銖
/ H/ d3 ]" n" B# `4 B1 n' k, }錢,使百姓以谷帛為市買。”至于其他各朝,除了西晉,情況也大致如此。《魏書·食貨志》就說,北魏一直到太年間,都還是“錢貨無所周流”。既然在鄉村生活市場上是物物交換,既然國家對實物與力役的榨取都嫌不足,那么與其對鹽鐵抽稅或實行官營,間接地榨取農民,倒不如直接從租調力役中榨取來得更方便些。東
/ A0 C5 G: D, O, N' q, ]! R( h漢之后,中國北方之各政權,之所以對鹽鐵之利不甚重視,關鍵就在于此。
3 ?* a% ?) C, X9 U/ v$ n& r# h 至于當時的南方,因戰亂較少,又得大批北方人口南下,生產力有很大的提高,商業也遠比當時的北方要繁榮得多,于是又出現了一些將實物和力役折錢征收的情況。劉宋時,曾經“田進一畝,度以為錢”(《宋書·周朗傳》)。至南齊,田租、戶調、口稅和徭役征錢,則開始形成制度。永明四年(486年),詔令“揚、南徐二州,今年戶租三分二取現布,一分取錢。來歲以后,遠近諸州輸錢外,并減布直,匹準四百,依舊折半,以為永制”。(《南齊書·武帝紀》)其后,徭役亦折錢。如會稽的“塘役錢”,(《南齊書·王敬則傳》)揚、南徐二州的橋桁、塘埭丁,也都“斂取現錢”(《南齊書·東昏紀》)。據此,可知當時的鄉村生活市場,也有被國家利用為財政市場之可能。但是,這種對實物與力役折征貨幣的情況,從來都不曾成為南朝財政重要方面。此外,在南朝,即便是經營鹽鐵,也與經營一般商品并沒有什么兩樣,都只不過是私人經營而國家課稅??偠灾?,國家既不在賦稅中征收大量貨幣,也不對鹽鐵實行壟斷,南朝的市場形態就比較正常,一般不存在財政市場擠占生活市場的問題。
+ M; l' n$ }8 j' ?2 h0 ^ n9 B 入隋而唐,一直到安史之亂以前,國家之賦稅征取,主要仍為實物與力役。值得深思的是,此時南方賦稅征收中原有的貨幣之征,當國家統一之后,反而在租、庸、調的征取中消失了。此賦稅制度之取法于北朝,從表面上看,好像是一種制度上的“倒退”。然究其原因,則純粹是由當時的政治和軍事的形勢所決定的。蓋隋& j6 w6 G# b9 d) w
朝的政治、軍事重心立于西北。而以當時西、北地方之物產,殊不足供西北之用。惟其如此,國家必須從各地征收大量實物,通漕設倉,以給西北。隋文帝在河南置黎陽倉、常平倉,在陜西置廣通倉;三倉逐次轉運長安。其后隋煬帝遷都洛陽,又置洛口倉、回洛倉。此外,隋之各州也都置倉積糧。而為了運輸上的便利,隋文帝
; H9 r# d N4 i# D' Y又開廣通渠,隋煬帝則開了溝通南北的大運河。凡此置倉積谷,開河運輸,都表明了隋朝的財政,因充實西北的需查,不得不主要依賴實物和勞役之征。及唐朝建立,亦一意經營西北,規模則有甚于隋,同樣需要調運天下物產,以濟西北之用及儲備?!缎绿茣な池浿?nbsp; 》上就說:“唐都長安,而關中號稱沃野;然其土地狹,所出不足以給京師,備水旱,故常轉漕東南之粟。”一直到中唐之前,唐朝的財政都是以實物和力役為主的。) ?, D. q" L+ d$ U I3 v
從隋朝統一到唐朝安史之亂,大約一百六七十年間,國家對鹽利也不甚注意?!端鍟な池浿尽分^隋時“通鹽池鹽井,與百姓共之。遠近大悅”。估計此所謂“與百姓共之”,即任民販運,國家不過課稅而已。問題在于隋朝對人口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,國家掌握了大量的人口,可以直接從他們那里征取了租、庸、調。且
' ~. W: L8 p# F8 l! E其時,賦稅之征取以實物與力役為本,所以也就不必在乎鹽鐵之利。而唐朝在安史之亂前,對人口的控制亦基本不失規矩,租、庸、調之征取亦足,故也只對食鹽采取征稅的政策。在第五琦改革鹽法之前,唐朝鹽價低得驚人,每斗才十文錢??芍敃r國家之鹽稅也是非常低的。$ g# ~ {) F4 L9 B/ {+ k1 h
賦稅的征收,基本以實物和力役為主,對食鹽之課稅又非常之輕,可知隋唐兩代,在安史之亂以前的將近兩個世紀里,一直沒有建立起國家的財政市場。但安史之亂爆發以后,因西北政治、軍事重心之傾覆,這種情況則隨之改變。9 Z& {% w% @" G% S; d
(2)中唐以后國家財政市場之重建
( v' R% f$ j6 w$ E. X& v5 k 公元758年,這是安史叛亂的第四年。由于安史的叛亂,唐朝原來在西北所采取的積極進取的政策,此時已經放棄。惟此,它原來所執行的財政政策,也相應地開始改變。而其時國家支出浩繁,賦稅之地以及可賦稅之人口卻銳減,急需采取新的財政對策。正是在這種情況下,唐朝開始改革鹽法。- h$ ]5 h( a; x% k
據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:“乾元元年,鹽鐵鑄錢使第五琦,初變鹽法,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,置監院;游民業鹽者為亭戶,免雜徭;盜鬻者論以法。”及第五琦為諸州榷鹽鐵使,盡榷天下鹽,計加時價百錢而出之,為錢一百一十。即此,可知第五琦已將食鹽的生產與運銷都改為官營。其具體的做法是:一、凡從事食鹽
+ `6 `) H V$ T$ W! x0 R生產者,必須經國家登記,成為專門生產食鹽的亭戶;二、一律于產鹽地設“監院”收購;三、采取“節級相輸”的運送方式(殷亮《嚴魯公行狀》);四、“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”。很顯然,第五琦的鹽法改革,就是把食鹽的生產和運銷都改為官營。由此,唐朝始建立起國家的財政市場。但是,這種由食鹽官營而建立起來的財政市場,并沒有給唐朝的財政帶來很大的利益。其時,商賈固無所牟利,但國家一年的鹽利之入,也不過四十萬緡。其中原因,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官營成本太高;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官營食鹽只能在較小的范圍內銷售,有相當一部分食鹽必須轉賣給商人,才能銷往比較邊遠的鄉村。于是在四年之后,劉晏對第五琦的食鹽官營做了很大的改變。其基本精神,就是在食鹽產地,將所收官鹽高價批發給鹽商運銷,所謂“收鹽戶所煮之鹽鬻于商人,任其所之,其余州縣不復置官”(《資治通鑒卷二二六,大歷十四年》)。這一改變,不僅大量減省了原來必須由國家支付的食鹽的運輸和銷售成本,也使官鹽的銷售范圍擴大了許多。于是,僅十年左右,唐朝的鹽利就猛增到了六百萬緡,“天下之賦,鹽利居半”(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)。/ o4 T) `( m2 _* O# r- a
顯然,第五琦搞的鹽法,與漢武帝時的鹽法基本如出一轍。我們把這種由國家直接經營食鹽的做法,叫作食鹽官營。而劉晏搞的鹽法,雖與歷史上通行的食鹽特許制度,在立法的用意方面有所一致,但就其攫取鹽利的方式而言,又與特許制度有很大的不同,具有很大的掠奪性,充份地反映出國家之暴力。劉晏之后,唐朝屢
& L' r6 K! r: r. [7 T" V1 }% P次大幅度地提高食鹽批發價,每斗鹽從原來的一百十錢,進至二百錢、三百錢,甚至三百七十錢。而那些販賣官鹽的商人,在提高食鹽的售價上,也是膽大包天?!昂蕾Z射利,時或倍之”(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),這同樣是國家暴力的一種延伸。此即所謂國家“專利”。
8 ?/ _3 Z/ |- b1 w7 f1 P# i* z) e: f* g “官營”的特點在于它是“經理型”,而“專利”的特點在于它是“稅收型”的。由劉晏所建立的這種食鹽專利制度,造成了一個巨大的國家財政市場,同時也成為歷代食鹽專利制度之藍本。唐以后,歷代對食鹽專利制度的設置越來越嚴密,卻不失劉晏之本意。而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進步,另外一些人民生活的必需品,諸7 `: x8 Q6 B) `* k5 o" a
如酒、茶之類,也逐漸成為國家的專利品。但這些所謂的必需品,與食鹽之“必需”有本質上的不同,國家不可能對它們實行像食鹽那樣的專利,故不能與食鹽之專利相提并論。
' j2 L8 b& D- e2 r: l 雖然安史之亂終于在公元763年結束,但當時唐朝的西北和北部地區,已經是藩鎮遍布。朝廷既然不能控制這些藩鎮,其傳統的以西北為政治、軍事重心的政策,當然也就無法繼續下去。隨之而來的,則是傳統的以實物和力役為主的賦稅政策的放棄。據《舊唐書·食貨志上》:“大歷四年正月十八日,敕有司完天下百姓及王
4 X' `, m% s' f: F公以下,每年稅錢分為九等:上上戶四千文,上中戶三千五百文,上下戶三千文,中上戶二千五百文,中中戶二千文,中下戶一千五百文,下上戶一千文,下中戶七百文,下下戶五百文?!庇謸锻ǖ洹な池浟酚涊d:“按天寶中天下計帳,戶約有八百九十余萬,其稅錢約得二百余萬貫。”4 e- w( v" S* @ T p
戶稅在唐朝武德年間(618~626年)就有了。然當時征取,并不一定用錢,可以折納實物,也可以征收貨幣。至開元時(713~741年),則征收貨幣,年平均稅額約為77萬貫。而自開元十年始,唐朝又征“別稅”80萬貫(以上參見李錦繡《唐代財政史稿》第二卷,第一章,第二節)。可見當時平均每戶要負擔的貨幣稅是很5 k, s8 |1 A. A1 t2 R5 l& V$ |
輕的。按上引《通典》的記載,天寶時八百九十余萬戶,稅錢約二百余萬,平均每戶也只不過負擔二百二十余文。而根據大歷四年(769年)的戶稅交納規定,連第九等戶所必須交納的戶稅(錢),都要大大超出開元年間之平均數。不過,由于當時國家控制的人戶銳減,國家真正收到的戶稅總數,可能還不及天寶年間。* d4 R; @6 H% t' H+ `5 y% W
除戶稅之外,安史之亂以后,唐朝還創增“青苗錢”?!杜f唐書·食貨志上》說:“諸道稅地錢使、殿中侍御史韋光裔等,自諸道使還,得錢四百九十萬貫”。此事在代宗永泰二年,即公元766年。而這一年,亦即大歷元年。據《新唐書·食貨志一》謂這一年皇帝詔“天下苗一畝,稅錢十五……又有地頭錢,每畝二十。通
7 U, f) I' _( i0 N名為青苗錢?!薄杜f唐書·食貨志上》還記載了大歷八年之朝廷敕令:“青苗地頭錢,天下每畝率十五文。以京師煩劇,先加至三十文。自今已后,宜準諸州每畝十五文?!笨磥?,在當時稅制極其紊亂,而國家財政又十分吃緊的情況下,青苗錢的稅率并沒有嚴格規定,不過是根據國家需要而隨時增減。
& p5 [! m# o" o: R 在楊炎實行兩稅法改革之前一年,唐朝的貨幣總收入為一千二百萬緡,其來源主要是鹽利、青苗錢和戶稅,另外還有其他的一些雜稅。但是,也就在實行兩稅的當年,唐朝的貨幣收入,不計鹽利,就高達一千三百余萬緡(《舊唐書·德宗紀》)。必須指出的是,兩稅法的一個中心問題,就是以“計錢”為體,以“折錢”為用,所謂“定稅計錢,折錢納物”。其大致的做法,就是國家財政以貨幣來預算賦稅總收入,征收的時候則按需要部分地進行實物“折納”。通過“計錢”與“折納”,國家財政的總的預算能力增強了,而農業賦稅的征收也與市場(財政市場)價格的起落聯系在一起。尤其是在兩稅法實行之后,因國家征取大量的貨幣,造成了市場上嚴重的“錢重貨輕”。在這種情況下,即便“計錢”的稅額不變,“折納”仍會使剝削量加大。兩稅施行之后,“物價漸賤,所納漸多”,甚至達到“往者輸其一,今過于二矣,雖官非增賦而私已倍輸”(《陸宣公集》卷二十二)的程度。
, l/ E5 K X3 ^1 B2 G6 C w 兩稅法之“定稅計錢,折錢納物”,使唐朝的財政市場極大地膨脹起來。兩稅法實行之后,數年之間,唐朝財政的貨幣收入就高達三千萬緡。(《通典·食貨六》)可以肯定地說,其中很大部分,是因兩稅“計錢”而來的?!顿Y治通鑒》卷249大中7年條,云:“每歲天下所納錢九百二十五萬余緡,內五百五十余萬緡租稅,八十二萬余緡榷酤,二百七十八萬余緡鹽利。”唐朝后期,國家財政分為上供、送使、留州三個部分。故此九百二十五萬余緡,當為上供部分。按此上供部分中貨幣租稅所占的59%的比例外例推算,唐朝三千萬緡的貨幣總收入中,由賦稅征收而來的,應該有一千七百余萬緡。在錢重物輕的情況下,賦稅征收如此之多的貨幣,上市的貨物必然倍增。于此,我們則不難想象當時國家財政市場上“商品經濟繁榮景”的景象了。然而不應該忘記的是,因為“折錢納物”,農民還不得不以國家財政市場上的價格標準,向官府繳納更多的實物。這種“折錢納物”,往往是“惟計求得之利宜,靡論供辦之難易。所征非所業,所業非所征,遂或增價以買其所無,減價以賣其所有”(《陸宣公集》卷二十二)。毫元疑問,其結果肯定是使國家財政市場上的商品經濟更加“繁榮”。
* M8 p4 d- J: v" ]" \* y 3、 唐以后歷朝的國家財政市場
2 t" D7 B `, i0 J) {" n. @(1)食鹽專利制度的深化; V. z& _2 W, p! O7 _5 |/ U7 i
劉晏的鹽法和楊炎的兩稅法,為唐以后歷朝之財政市場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基礎。但就食鹽專利本身而言,其壟斷利潤不可能長期保持在一個很高的水平上。因為,鹽價如果高到難以承受的程度,一方面會造成人民減少其正常的食鹽消費的情況;而另一方面則會引起大規模的食鹽走私。在前一種情況下,政府基于對可能造成的社會動蕩的憂慮,會以降低鹽價來緩解社會緊張。而在后一種情況下,政府如果不采取行動,官鹽的銷售量就會大量下降;而一旦采取行動,就會(1)增加大量的財政開支,甚至抵消政府在此項專利上的收入;進而(2)還可能引起某種軍事上的抵抗,甚至有目的的進攻。如唐末造反的王仙芝、黃巢,都曾是私鹽販子。7 D0 L( _ I# o7 K, d! \! |. \0 G
正因為存在私鹽的競爭,從五代十國開始,國家漸漸地把鹽利打入田賦一起征收。如后晉,“計戶征稅,每戶自一千至二百文,分五等;聽商人販鹽,民自習食”。(《二十二史劄記·五代鹽曲之禁》)又有所謂“蠶鹽”,“依夏稅限納錢”(《五代會要·鹽》)。而宋代則繼承和完備了唐、五代的食鹽專利制度,形成了更加嚴密的食鹽專利體制。郭正忠先生把宋代官鹽榷賣體制歸結為四點:“一是在某些榷禁地區的城鎮,官府自行批發或置場零售,令民隨意選購;二是大多數地區──特別是鄉村,實行蠶鹽和食鹽的定量賒賣;三是官府強制一部分居民定額認購食鹽;四是某些地區官府強制全體城鄉固定居民和流動人口,定時定量地認買官鹽而納錢,或不買官鹽也納錢?!睆闹形覀兛梢钥闯?,宋代的食鹽專利制度,在很大的程度上,已被納入國家的城鄉稅收體制,而主要是被納入了農業賦稅體制。其時有種種強制性的舉措,如所謂“隨產科敷”、“按稅”買鹽、“分等抑配、“按屋”攤派、按戶配賣、“計口科售”等等(皆參見郭正忠《宋代鹽業經濟史》第五章,第二節);所有這些,實際上主要是與農業賦稅發生關系,它們也都是要通過國家財政市場來進行的。除此之外,宋代還實行官鹽商賣。即商人向官府購買鈔引,然后在限定的區域內運銷食鹽。
# {4 J$ ~: v- t, W% x 據郭正忠先生統計,兩宋之鹽錢歲收最高者,各約為2500萬貫和3100萬貫(見同書第六章表44、45);而鹽錢在國家貨幣收入中所占的最高比值,各為36%和44%。(同書696頁)于此可見食鹽專賣在當時國家財政市場上所占份額之大。
9 G0 V' z" C% S# a& D8 q3 J 宋以后,元、明、清三代之鹽法,就總的傾向而言,就是不斷增加人民計口配鹽的比例,然后任由已經向官府購買鹽鈔的商人,在規定的地域內銷售。其如元朝,在產鹽地行“食鹽法”,讓人民按戶口交納食鹽稅;又有“行鹽法”,由商人向政府購買鹽引,往鹽場支鹽,在規定的地區銷售。但為了對付食鹽走私,國家每每在私鹽泛濫之地區,“比屋計口配鹽,入其直以防民私”。這種情況在元代后期更加嚴重。而元朝的鹽利之入,則為國家最重要的賦入之一。“經國之費,鹽稅為重”,“國家經費,鹽利居十之八”。的情況,差不多就是如此。(以上引文及論點,見韓儒林主編《元朝史》354~355頁)至于明朝,其食鹽之專利,一是實行“計口給鹽”,二是實行與通商專賣有關的“開中”、“票鹽”等制度。(參見劉淼《明代鹽業經濟研究》第八、九、十章)《明經世文編》卷474載李汝華《戶部題行鹽法十議疏》,其謂明之“國家財賦,所稱鹽法居半者,蓋歲計所入上四百萬(銀兩),半屬民賦,其半則取于鹽筴”。此所謂“民賦”,可能是指制鹽之灶戶繳納的鹽課;至于“取于鹽筴”,即取之于種種通商專賣之措置。如果是這樣,就應該再加上因“計口給鹽”所7 k5 `4 N0 v3 K% X( v* j* D6 `
征之“鹽鈔銀(曾為鹽米、鹽鈔)”。必須指出的是,鹽在明代,其地位甚至有同于貨幣。其時,政府通過對鹽的控制,除了實行計口給鹽之外,還有納米中鹽、納馬中鹽,納鈔中鹽、納布中鹽和納鐵中鹽等等,還把鹽作為俸祿支付。這種政策最終仍是以貨幣交換的形式,到國家財政市場上去兌現的。及清,一直到近代之前,據《清史稿》記載,朝廷每年的鹽課,從順治時的約二百一十二萬兩,增至康熙時的約二百七十六萬兩、雍正時的約五百七十四萬兩、乾隆時的約七百零一萬兩、道光時的約七百五十萬兩(至宣統時,鹽課歲入約為四千二百萬兩。以上數字皆見于《清史稿·食貨志四》)。而同期國家所入之關稅,總是要略少于國家的鹽利之入。(見后)4 b& M, u% I; C+ m& m: 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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