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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中國古代經濟史中的市場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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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于 2005-1-21 14:05:29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<FONT size=3>研究中國古代的經濟史,市場問題是一個關鍵。然而,籠統地談論中國古代經濟史中的市場問題,是會把研究者引入歧途的。實際上,在中國古代的經濟史中,明顯地存在著兩種性質根本不同的市場,即生活市場和財政市場。財政市場是本文研究的主題。但這決不是說,本文會忽視財政市場與生活市場的關系問題。相反,本文首先要討論的,倒是中國經濟史中的生活市場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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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一、春秋戰國時期的生活市場! L5 ?3 J( ?4 K; K" S5 g
  1、  問題的提出9 F9 W9 ?1 Y. i1 |( p
   本文之所以提出生活市場這樣一概念,就是要把中國古代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有關的市場 交換,與其他一切以國家財政為目的的市場交換區分開來。這樣的區分,與中國古代經濟史的實際情況是符合的。實際上,在中國古代,生活市場總體上來說是極不發達的。這是中國歷史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。但是,在許多熟悉中國經濟史的專家們看來,這樣提出問題,也許有違中國歷史的“常識”。然而,從人們的日常生活的角度提出生活
4 n8 D0 {3 W# s5 Y市場問題,恰恰有助于我們重新認識那些“常識”,從而認識它的對立面──國家財政市場,并在這兩者之間的關系中,找出一些嚴重影響中國古代經濟發展的因素。7 B6 I: b/ a: x/ l) }8 y
   2、  生活市場的形成──鄉村與城市" \$ p4 y1 o8 X" k' G- z' }
(1)早期社會對市場交換的限制
8 d! N0 B5 `0 c' p- \   在中國的早期社會中,最初的交換,通常不是在個人之間進行的。那時候,交換可能發生在部落之間,也可能發生在鄰近的村社之間。這種社會共同體之間的交換,一般不過是互通有無,并沒有謀利的目的在里面;而因社會生產力之低下,可用于交換的剩余產品也非常有限。在這種情況下,生活市場是唯一的市場,而且非常之狹小。此外,社會的一些習俗,似乎也在限制此種生活市場的展開。著名史學家呂思勉先生認為,《春秋》襄公三十年,宋國遇到火災,諸侯會于澶淵,決定補償宋國的損失,一定是自古相沿的成法,并舉出商湯使民為葛伯耕種、齊桓公合諸侯為杞國筑城的事例作為佐證。(《呂著中國通史》75頁 ), S, r3 d# ]& k- O& r4 H' r+ h
    社會的各個共同體內部實行原始共產制度,而各共同體之間又有許多道義的舉動,必然會限制生活市場的發展。但是,對市場交換的限制,是符合當時社會的要求的。蓋當日社會的組織、習俗、觀念,以及實際的生產能力,都還需要將市場的存在,限制在共同體生活的最簡單的需要之中。在這種情況下,交易通常僅限于十分有限的剩余產品,限于“以其所有易其所無”的生活需要,而并不以牟利為目的。所以,一旦某年收成不
' r6 H7 m7 }' y1 }' P好,即便是這樣的交易,也會受到限制?!抖Y記·郊特牲》上說:“四方年不順成,八蠟不通。”即每年收獲完畢時,照例要舉行蠟祭,屆時總要進行一些交易活動;但如果是年成不好,這種交易就要被禁止了。
' M0 Q9 n! v# I(2)鄉村生活市場之興起與販夫販婦/ @& Y) L9 e, n2 P3 ?$ L+ u
   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,生活市場有了迅速的擴展。其時,由于履畝而稅制度的逐漸推行,原來的村社共同體土地所有制瓦解了,與之俱來的是共同體內部互通有無的生活方式的結束,以及共同體本身的解體。從此,在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的小農和小手工業者之間,必須通過經常性的小商品交換,才能彌補各自在經濟上的自給自足能力的不足。這種經常性的、隨時隨地都在發生的小商品交換,推動了中國先秦時期生活市場的迅速擴展。但是,像這樣的小商品交換,一般都只須采取物物交換的形式。所謂“以粟易械器”,“以其械器易粟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。交易地點則非常分散,每一次的交易量也非常有限。在這樣的市場上,要進行稍微大一點規模的商業經營,交易的費用都足以達到讓交換難以進行下去的程度,絕難容商人插足;其中活躍的,不過是些販夫販婦;市場本身的性質,仍不過是“以其所有,易其所無”(《孟子·公孫丑下》)。
) p: r. s2 l0 k+ W! Z/ x+ U. t0 I0 l(3)貴族領主與商人及城市生活市場之關系
! w! e  D; T- }$ G: [# h$ w    在城市的生活市場上,交換一般總是以貨幣和商人為媒介,交換地點也十分集中,商業才成為一項有利可圖的事業。像這樣的商業,在春秋和春秋以前的一個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,是屬于貴族領主的;而經營這種商業的人,許多都曾經是貴族領主的臣仆。這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原因,恐怕就是他們占有著絕大多數農業勞動的剩余產品和手工業產品。資源掌握在他們手中,那么利用臣仆為自己經商牟利,就是順理成章的事。至少在春秋早期,情況就是這樣。但是到了后來,貴族領主制度崩潰了,商人從而獲得了獨立的地位。此為后話。然就當時而言,那時,城市的商業和商人,都是從屬于貴族的。只有城市,才是牟取商業利潤的場所。) C8 {" G; B' g+ e
    商人最初既為貴族之臣仆,古時賤商當與此有很大的關系。孟子稱那些壟斷市利的商人為“賤丈夫”,說他們做生意“必求壟斷而登之,以左右望,而罔市利。人皆以為賤”。(《孟子·公孫丑下》)這固然是對這些人的貪利行為的不屑,卻又何嘗不是在表示對他們本來身份的不屑呢!而商人之出于貴族領主的臣仆,還有更早的史料證明。據《左傳》昭公十六年:“(韓)宣子有環,其一在鄭商。宣子謁諸鄭伯。子產弗與,曰:‘非官府之守器也,寡君不知。’……韓子買諸賈人。既成賈也,商人曰:‘必告君大夫?!n子請諸子產曰:‘日起請夫環,執政弗義,弗敢復也。今買諸商人,商人曰:必以聞;敢以為請?!赢a對曰:‘昔我先君桓公,與商人皆出自周。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,斬之蓬蒿藜藋而共處之。世有盟誓以相信也,曰:爾無我叛,我無強賈,毋或匄奪;爾有市利寶賄,我勿與知。恃此質誓,故能相保,以至于今。今吾子以好來辱,而謂敝邑強奪商人,是教敝邑背盟誓也,毋乃不可乎!’”從子產所述鄭國國君與鄭國商人的關系,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確曾為主仆。故韓宣子想要從鄭國的商人那里買回自己所喜歡的玉環,價錢都談好了,鄭國的商人卻還說要征得子產的同意才能賣;而子產拒絕韓宣子要買回那只玉環的理由,則是鄭國國君與商人“世有盟誓”,商人必須對鄭國國君保持絕對的忠誠,而鄭國國君必須尊重、保護商人的利益和財產。子產還說到,鄭國的商人當初是跟隨鄭桓公一起離開周朝王畿的??梢娝麄兡菚r都是鄭桓公領地中的人。也許,他們那時已經是商人了,但也許還不曾是,可都有過為鄭桓公“庸次比耦,以艾殺此地,斬之蓬蒿藜藋,而共處之”的經歷。鄭桓公東遷,在公元前773年。而子產說這番話,在公元前523年。前后兩個半世紀,無論國君,還是商人,不知幾代,而能信守盟誓如此,足見他們之間存在著某種非常穩定的主從關系和利益關系。+ A2 ]5 j8 y9 l) u. u2 O
(4)城市生活市場與鄉村生活市場之關系
( J% q- V  }5 J' ~: O+ u6 f    這種城市生活市場的存在,對鄉村生活市場的發展有具很大的制約作用。惟城市生活市場的存在,基本是以貴族領主對農民的剝削為前提的,貴族領主對農民的剝削越重,農民在鄉村生活市場上可用于交換的東西就越少;而相對來說,城市生活市場就比較繁榮;反之亦然。</FONT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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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于 2005-1-21 14:06:49 | 只看該作者
然而,就是從西周末年和春秋開始,農民所受的剝削在不斷地加重。由于“不藉千畝”,公田共耕制最初在周朝的千里王畿之內被取消了。取而代之的,則是公田分耕制。這種制度上的變化,使西周的各級貴族領主的剝削能力,得到了極大的釋放。從此,他們的土地剝削,實際上不再為公田所囿,也再沒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止“履畝而稅”的實行。所謂“周人百畝而徹”,講的就是這件事。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而“什一”的# x- `6 u! f* o; P
稅率,也因此不再有土地制度上的保障;對力役的剝削,也不再有過去的那種限制。而后,在各個諸侯國內,也都陸陸續續地實行了這樣的制度。所謂“請野九一而助,國中什一使自賦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,所謂“初稅畝”(《左傳》昭公十五年),也都是同樣性質的東西。于是,就有了諸如“民三其力,二入于公”(《左傳》昭公三年),或“租賦歲倍”(《新序·雜說》)這樣的極端情況,其一般也就可想而知。春秋戰國
4 D: f8 {8 S5 H" @% ?. s9 Z4 t時期的城市生活市場,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有了比較迅速的發展。
$ x9 g, ]9 }9 _! S6 ~( o(5)商人地位的上升' z# n+ ^+ n& r- I9 d1 ~
    在春秋戰國時期土地和賦稅制度逐漸變化的數百年間,政治上也是“禮崩樂壞”?!岸Y樂征伐自諸侯出”,或“自大夫出”,甚而至于“陪臣執國命”(《論語·季氏》)。故至戰國之世,齊、楚、燕、趙、韓、魏、秦七雄,終于形成了各自的一套相當完整的君主專制集權制度。在這一過程中,傳統的貴族領主被逐漸消滅了。隨之而逐漸形成的,則是君主和軍功貴族對農民的控制權。而傳統的貴族領主之被消滅,使得原來從屬于他們的那些商人們,也越來越多地獲得了獨立的地位。這些人有世代積累的財富和經商的經驗,一旦獨立了,更是長袖善舞,積累了更多的財富。與此同時,他們的社會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。《國語·晉語八》記叔向語:“夫絳之富商,韋藩木楗以過于朝,唯其功庸少也。而能金玉其車,文錯其服,能行諸侯之賄。而無尋尺之祿,無大績于民也?!贝搜陨倘穗m富,卻也只能乘坐皮木做成的車子過朝;盡管他們擁有的財力,足可以用金玉裝飾車子,用絲帛制作衣服,甚至可以用財賄結交諸侯。/ p4 r0 W7 z% T' E: `
    叔向說這番話,大約是在公元前541年。但是到了春秋末年,孔子的弟子子貢,居然棄仕從商,而且還“結駟連騎,束帛之幣以聘享諸侯。所至,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。”(《史記·貨殖列傳》)子貢曾在衛國做官,地位不低。但作為一個商人,可以跟國君分庭抗禮,卻不見得全是沾了曾經做過官的光。商人有了自己的獨立的地位,又有雄厚的經濟實力,再賤視他們本已不符合當時的潮流。     
  W4 o2 ~; j" W& D; [    那時,商人們對自己所從事的這番生業,也是非常自豪的。曾為魏相的商人白圭,就聲稱:“吾治生產,猶伊尹、呂尚之謀,孫吳用兵,商鞅行法是也。是故,其智不足與權變,勇不足以決斷,仁不能以取予,強不能有所守,雖欲學吾術,終不告之矣。(《史記·貨殖列傳》)從這一段話里,我們可以感受到一種商人的自信,一種與政治家比肩而立的良好的自我感覺??梢?,說子貢到了哪個國家,“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”,
9 _1 {) O1 Y$ t, c& M7 V2 u也決不會是戲語。然而像他這樣,做生意還要“結駟連騎,束帛之幣以聘諸侯”,不會就是想要炫耀一下,一定還有別的什么實際的目的。這個問題,容后再談。
( c( U$ _- m  I, A: x2 ](6)戰國鄉村生活市場蠡測
8 m* W" _5 `% K    由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,以及商人本身對財富的積累,至少在戰國時期,經營一般商品已經不算是什么難事了。但經營一般商品,在當時要想發大財,卻又非常不容易。蓋當時的農民,所受剝削之程度,已非常之深,可用于交換的農產品十分有限。魏相李悝曾經談到當時農民的生活狀況:“今一夫挾五口,治田百畝,歲收畝一石半,為粟百五十石,除十一之稅十五石,余百三十五石。食,人月一石半,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,
3 {  @8 `7 F9 A% L+ e$ _1 K余有四十五石。石三十,為錢千三百五十。除社閭嘗新、春秋之祠用錢三百,余千五十。衣,人卒用錢三百,五人終歲用錢千五百,不足四百五十石。不幸疾病死傷之費及上賦斂,又未與此。(《漢書·食貨志》)”從中我們可以看出,當時的農戶,如果按正常的年成和消費,余糧一般為四十五石。這四十五石糧,除去種子和飼料,究竟還有多少可以拿到市場上去銷售?這是個疑問。可以肯定的是,李悝所說的“十一之稅”,僅僅% k3 g1 I0 M! N: N
是所謂田稅,別的“賦斂”尚不在其中。如果要都算上,農民實際的剩余勞動產品,恐怕要接近于零,甚至還可能是個負數。所以,當時鄉村生活市場上的交換,相當多的,可能必須動用我們通常所謂的那個“必要勞動產品”了。農民的家庭,為了鹽、布和鐵農具等必需品,不得不拿出一部分口糧,甚至是種子,到市場上去交換;有的則必須去借高利貸。在這種情況下,鄉村生活市場上的交換,隨著人口的增加,或許較從前要略微集中一些,總量或許也會大一些,但仍是相當分散的,每一次的交易量也仍然很有限。    另外,就李悝以錢幣來計算農民的市場消費需求而言,恐怕當時鄉村生活市場上的交換,也有相當一部分要通過貨幣進行來進行。又據《史記·滑稽列傳》記西門治鄴事,謂:“鄴三老、廷掾常歲賦斂百姓,收取其錢,得數百萬……”此亦為當時鄉村中貨幣經濟之明證。但在這樣的生活市場上,要從事稍大規模的商業活動,仍會面臨交易費用過高的問題。活躍其中的,絕大部分仍為販夫販婦。9 P9 z( |  n0 N
(7)戰國城市生活市場所受之限制' c5 f; _3 R2 u: L9 d2 G1 U
    戰國時期一般商人的活動,仍是在城市生活市場上。城市在戰國時期,有了很大的發展?!稇饑摺ぺw策》記趙奢答田單語,謂:“古者四海之內,分為萬國;城雖大,無過三百丈者;人雖眾,無過三千家者?!袂д芍侨f家之邑相望也?!贝艘嗖皇翘撜Z。如當時韓國的宜陽縣城,居然“城方八里,材士十萬”,(《戰國策·東周策》)規模有如一郡城;而齊國的國都“臨淄之中七萬戶”(《戰國策·齊策》)。楊寬先生* o0 z$ W% ]( P2 u( R2 V2 a
指出;“戰國時代各國已普遍設置郡縣,小郡有十多縣,大郡有三十多縣。縣筑有城,城中有市。”(《戰國史》上海人民出版社)從城市的規模之大,數量之多,或可以想見當時城市生活市場的繁榮。然而在這些個城市中,“千鐘之藏”“萬鐘之藏”(《管子·輕重丁》)者比比皆是。如宜陽縣城,《戰國策·東周策》上說它“粟支數年”。《史記·張儀列傳》說“秦地半天下,積粟如丘山”。同書《蘇秦列傳》則說燕、趙二國“粟支數年”,齊國“粟如丘山”,楚國“粟支十年”。毫無疑問,積儲如此大量的糧食,無非是要用于日常的軍事消費、官吏俸祿(參見王惠賢、陳鋒主編的《中國俸祿制度史》第一章20~21頁)和備戰。而當時政府所需之手工業品,也同樣取自于官府手工業。據《周禮·冬官·考工記》,當時的官府手工業有:“凡攻木之工七,攻金之工六,攻皮之工五,設色之工王,刮摩之工五摶埴之工二。攻木之工,輪、輿、弓、廬、匠、車、梓;攻金之工,筑、冶、鳧、栗、叚、桃、;攻皮之工,函、鮑、韗、韋、裘;設色之工,畫、績、鍾、筐、【】;刮摩之工,玉、楖、雕、矢、磬;摶埴之工,陶、旊。”
4 c' v5 @" d6 l& `    除此之外,當時主要的官府手工業還有紡織?!蹲髠鳌烦晒贻d:“楚侵及陽橋,孟孫請往賂之,以執斫、執鍼、織纴,皆百人。”顯然,其中的執鍼和織纴之工種,即與紡織有關??梢?,城市作為當時的政治、軍事中心,其主要人員(軍政人員及其家屬)的消費,是來自于政府的實物支付,而不是來自于市場。這必然會使當時城市生活市場的發展,受到極大的限制。所以,城市在當時,未必就是可以讓一般商人們做大生意的
2 a# j; ]5 j! i5 T0 o* T" G' ]! J地方。
: d& |; y" ~  j) {- E% ]$ _* {; B    (8)鹽鐵特許權與鹽鐵巨商的出現  o) O; J- k. z
    戰國時代的商人,真正發大財的,主要還是那些鹽鐵商?!妒酚洝へ浿沉袀鳌飞纤浀膽饑鴷r代的大商人,如:白圭、猗頓、郭縱、烏倮氏、寡婦清之先世、蜀之卓氏、梁之宛孔氏等,凡七人。其中,除了白圭和烏倮氏,其他五人皆以經營鹽鐵致富。這是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現象。鹽鐵為人民的生活和生產所不可或缺,經營這兩種商品的人最能致富。然當時能經營此兩種商品之人,必定要得到國家的某種特許權。其如鹽的生產和運銷,就不是隨便哪個人都可以從事的。《說苑·臣術》上說;“秦穆公使賈人載鹽,征諸賈人?!贝藶榇呵飼r事。秦地本不產鹽,由商人從鄰國販運,應該由來已久。如今生出秦穆公指定商人販運食鹽事,只能說明秦國大約于此時建立了經營食鹽的特許制度??梢钥隙ǖ氖?,這種特許權的授予,不僅會給獲得它的商人們帶來豐厚鹽利,秦國的國君也肯定可以從中分肥。秦在商鞅變法時,這種特許制度可能有了進一步的強化。后來董仲舒論及秦用商鞅之法,就談到“鹽鐵之利”倍增(《漢書·食貨志上》的情況。
- W6 t, Y$ w, [7 H8 y1 _  N7 `2 E    相信整個春秋戰國時期,各國對鹽鐵的經營,都會逐漸實行類似的特許制度?!豆茏印ずM酢分^管仲與桓公論富國之術。管仲曰:“唯官山海為可耳?!被腹珕柟苤伲骸叭粍t國無山海不王乎?”管子答道:“因人之山海假之。名有海之國售鹽于吾國,釜十五,吾受而官出之以百。我未與其本事也,受人之事,以重相推。此用人之數也?!贝酥^無山海之利的國家,可以通過控制對鹽鐵的進口來富國。至于有山海之利的國家,更可以通過對資源之壟斷,在當時的國際貿易中取利。如《管子·地數》就聲稱,有鹽的國家,可以“煮沸水以籍於天下”。
0 t4 i) {" Y, ]' U8 F/ @% s5 j+ F4 ]' {    以國家對鹽鐵資源的壟斷來攫取利益,在當時被認為是有效的辦法,就是實行鹽鐵特許制度。問題是,這樣的特許權,是決不會白給的。商人們為了獲得這種特許權,必須去交結權勢。《史記·貨殖列傳》謂刀閑用奴虜“逐漁鹽商賈之利,或連車騎,交守、相……起富數千萬”。此雖是西漢時事,然亦可以想見鹽商與官府之交通,在戰國乃至更早的時代都已經產生。可以想見,如子貢之“束帛之幣以聘享諸侯”,大概也就是為( e1 K7 z( p* ]  u( P: ^5 N# g
了這類特許權的緣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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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于 2005-1-21 14:08:15 | 只看該作者
從《管子》的記載中,我們還可以看到這種特許制度的立意與大概的做法。其《海王篇》記齊桓公與管仲語,曰:“請以令,斷山木,鼓山鐵,是可以毋籍而用足。管子對曰:“不可。今發徒隸而作之,則逃亡而不守。發民,則下疾怨上,邊境有兵,則懷宿怨而不戰。未見山鐵之利,而內敗矣。故善者不如與民量其贏,民得其十,君得其三?!边@就是說,如果國家以直接經營的方式對冶鐵進行壟斷,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是得不償+ h# H: z% W8 R/ @
失的;應該采取的方式是“與民量其贏”,從而與民(商)分利。可知此項關于冶鐵特許制度的立意,與前面所說的食鹽特許制度,原是一樣的。. K& s% }' l% F- \
    春秋戰國時期,惟此種鹽鐵特許制度的建立,才使得鹽鐵經營中逐漸形成了某種排他性產權,由此形成了鹽鐵經營的規模效益,造就出以上所說的這些大商人。否則,要么是國家徹底壟斷鹽鐵,要么就是鹽鐵的完全分散化經營。在完全分散經營的情況下,以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,不可能有什么人具有這樣的實力,以至于足以獨立地對鹽鐵進行壟斷性經營。
: P/ N) ]* j$ l5 a(9)白圭之“二十取一”
% j6 P; ?& z6 g; S, n8 U( D    其他的交換領域里,商人雖然也可以通過賤買貴賣發財,但總是極不容易的。像范蠡那樣,因為在“天下之中,諸侯四通”之地做生意,以至十九年中“三致千斤”(《史記·貨殖列傳》),實屬鳳毛麟角。如白圭,司馬遷轉述了他講的經商發財的道理,轉述了他對經商的道理并非泛泛之輩能夠掌握的感嘆,卻并沒有講他究竟發了多么大的財。另一個烏氏倮,按司馬遷在《貨殖列傳》上所說,他先是畜牧牛馬“及眾”;賣掉之后,又去“求奇繪物”,獻給“戎王”;“戎王”接受了他的饋贈,只知道是好東西,卻不知倒底價值幾何;及回贈牛馬,竟“什倍其償”。顯然,這個烏氏倮并不是什么商人。
- a3 j# ~3 P$ A- r    《孟子·告子下》記孟子與白圭論什一稅。白圭曰:“吾欲二十而取一,何如?”孟子曰:“子之道,貉道也,萬室之國,一人陶,則可乎?”白圭曰:“不可,器不足用也?!泵献釉唬骸胺蚝?,五谷不生,惟黍生之;無城廓、宮室、宗廟、祭祀之禮,無諸侯幣帛饔餐,無百官有司,故二十取一而足也。今居中國,去人倫,無君子,如之何其可也?陶以寡,且不可以為國,況無君子乎!欲輕之于堯、舜之道者,大貉小貉也;欲重之于堯、舜之道者,大桀小桀也。”白圭身為魏相,且為“天下言治生者祖”,像孟子講的那些道理,他是不會不懂的。也許他是太想實行二十稅一,才忍不住把話講了出來,結果被孟子用極普通的道理搶白了一頓?!睹献印飞蠜]有記載白圭的反駁。但這樣的一精明而且頗有地位的人,講出之樣的話,或亦有它自己的道理。# c4 @& M: d2 i
    也許,白圭所考慮的,就是以降低農業稅的辦法,來促進市場的交換。他是商人出身,這樣想是完全有可能的。何況他的生意經就是:“人棄我取,人取我與。夫歲熟取谷,予之絲漆;繭出取帛絮,予之食……欲長錢,取下谷?!保ā妒酚洝へ浿沉袀鳌罚┒羞@些,都必須是在低稅率的情況下才能做到的。蓋在高賦稅的情況下,農民能投放上市的谷物決不會多;而那些軍功貴族,盡管擁有大量的地租,但因為谷價看漲,也不肯輕易將糧食上市,甚者至于“腐朽五谷而不散”(《管子·輕重丁》)。如此,即便是收獲季節,正是商人準備“人棄我取”的時候,可谷價還是掉不下來,以至于越來越貴。商人手上沒有糧食,糧食越貴對商人越不利。就谷價貴賤對農商所造成的傷害,范蠡曾謂“二十病農,九十病末?!保ā妒酚洝へ浿沉袀鳌罚┌坠缗c范蠡差不多是同時代的人,想來也不會不懂得這個道理。
; k. N  @/ |3 p) P0 I    可是,在戰國時代,以控制谷物來最大限度地控制市場,提高谷物價格,似乎已成為國家財政的一項主要目標?!豆茏印睢吩唬骸胺参骞日撸f物之主也。谷貴則萬物必賤,谷賤則萬物必貴。兩者為敵,則不俱平。故人君御谷物之秩相勝,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間,故萬民無籍,而國利必歸於君也?!庇衷唬骸叭司龗镀涫常仄溆茫瑩杏喽撇蛔恪!眹邑斦驊馉幍男枰?,勢不能不以實物為主,賦稅也因此不能不重;而' G# c1 O5 n4 Z5 [
控制了糧食,在當時也等于是最有效地控制了社會的經濟命脈。必須特別指出的是,這種對于糧食的控制,必須造成市場對糧食的需求有一個較大的缺口。只有這樣,才能做到“據有余而制不足”。商人在這樣的情況下,那怕他就是白圭,早已把“人棄我取,人取我與”的生意經吃得透很很了,也一樣莫可奈何。! H! e3 }9 N& ]6 L- y& `7 E4 h
    3、鹽鐵商人與鄉村生活市場
0 u, G2 }4 v3 W% t1 o, F    業已指出,戰國時期國家對手工業品的消費,大都來自于官府手工業。國家如果需要什么,也盡可以從人民那里征取??偠灾?,當時是不存在什么國家定貨市場的。由此可以推論,當時鹽鐵的銷售,主要是在鄉村生活市場上。且由于受國家之橫征暴斂,農民實際能夠用于市場交換的東西非常有限,這決定了他們在鄉村生活市場上要得到的,主要就是鹽鐵。如果此言不謬,那么,在當時的商人中,真正與鄉村市場之交換有密切關系的,應主要是鹽鐵商人。6 q, [; C2 {" E4 N. n( ^8 r
    《史記·貨殖列傳》說刀閑利用奴虜,為自己“逐漁鹽商賈之利”。據此“漁鹽商賈”四字,可知刀閑經營的項目,除了食鹽之外,還有其他的一些商品。估計刀閑是利用這些奴虜,在各處設立貨棧,把鹽批售給那些活躍于鄉村市場上的販夫販婦,任其銷往別處。然而在這后一種交易中,總會有相當大比例的物物交換。這些貨物,或被販夫販婦們自己屯積起來,以乘時牟利;如果市場前景看好,貨棧也會同意以此類貨物充抵買鹽的貨款。實際上,由鹽商來兼營鄉村市場上的一些其他方面的貿易,是最經濟的。蓋食鹽的運銷,不僅范圍廣大,銷售量也大而穩定。鹽商因此有能力在一個相當大的地界之內,于各處建立固定的銷售點,并通過販夫販婦把鹽銷售到鄉村的角角落落,由此周知其銷鹽地界內的各種貨物的行情,利用銷鹽網絡兼營其他貿易,降低交易成本。             ( w+ q  Q$ f+ `5 t' r; O  P
    在這一方面,鐵商與鹽商也有同樣的優勢?!妒酚洝へ浿沉袀鳌飞险f:“秦伐魏,遷孔氏南陽。大鼓鑄,規陂池,連車騎,游諸侯,因通商賈之利?!贝恕耙蛲ㄉ藤Z之利”數字,即為鐵商通過其經營冶鐵之便利,兼營其他貨物之交易。7 x* T6 I- j2 W
    以上兩事,或漢或秦,但可以想見戰國時的鹽鐵工商之家就是這樣做的。司馬遷說“齊俗賤奴虜”,而刀閑用他們“逐漁鹽商賈之利”。這突出了刀閑之與眾不同,也突出了“齊俗”與其他地方之不同。戰國時,用奴隸經商,應該是很普遍的事。《貨殖列傳》謂白圭“與用事僮仆同苦樂”。此所謂“用事僮仆”,想必就是為他經營商業,并且能獨當一面的人物。. N4 \: {5 ^/ n! L! {8 P
    一方面,在一定的地界內,建立起自己的鹽鐵銷售網絡;另一方面,又利用這一網絡,周知這一地界內各處的市場行情,兼營其他貨物。于是,戰國時期的鹽鐵商人,不僅成為當時社會中財力最富厚的一個商人階層,而且他們的活動也在一定的地界內,使當時的城鄉生活市場有了某種統一性。這種統一性,表現為商人勢力及其牟利行為,對原來的“以其所有,易其所無”的鄉村生活市場的改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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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于 2005-1-21 14:11:33 | 只看該作者
  二、大一統之后的國家財政市場  Y+ u$ P$ V7 A: {. p$ k; 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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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所謂財政市場,是因政府之財政施為而形成的市場。在一個農業社會里,這種財政市場,一般是以擠占生活市場為自身存在的前提的。財政市場越是膨脹,生活市場就越是萎縮。在中國古代,政府建立財政市場的手段,或是借助其賦稅政策,或是借助其專利政策。而市場交換的普遍化,以及相當程度的貨幣經濟,則是財政市場形成的必要條件。問題在于無論是市場交換之程度,還是貨幣經濟之程度,往往都是政府選擇的結果;而強大的政府力量,以及在當時壓倒一切的政府財政需求,使得政府在作出這種選擇時,所受的制約是非常有限的。& L8 [3 d( X3 ]
    1、  漢代的貨幣財政與財政市場) S1 h! o  o2 v8 W
(1)戰國、秦朝的賦稅征實政策及原因
0 M/ C, m2 [7 d0 L0 o  根據《漢書·食貨志》,可知李悝以錢幣來計算農戶的市場消費需求。根據《史記·滑稽列傳》,亦可知鄴縣三老、廷掾賦斂百姓以錢幣。故可斷言,在戰國時期,鄉村生活市場上的貨幣交換關系,已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。鄉村生活市場上的貨幣交換關系的發,與鹽鐵之消費關系最為密切。但盡管如此,在當時通常的賦稅征收中,征收貨幣的情況不會很普遍。因為當時各國所厲行的,是一種戰時體制,通行的是實物財政。
/ ?6 r7 q8 v9 Z2 R. m實物與貨幣二者,政府選擇的主要是實物。《管子·山至數》謂管仲曰:“王者藏于民,霸者藏于大夫,殘國亡家藏于篋?!被腹珕柟苤伲骸昂沃^藏于民?”管仲答道:“請散:棧臺之錢,散諸城陽;鹿臺之布,散諸濟陰。下令于百姓曰:‘民富,君無與貧;民貧,君無與富。故賦無錢布,府無藏財?!D藏于民。歲豐,五谷登,五谷大輕,谷賈去上歲之分。以幣據之,谷為君,幣為下。國幣盡在下,幣輕,谷重上分。上歲之二分在下,下歲之二分在上,則二歲者四分在上。則國谷之一分在下,谷三倍重。邦布之籍,終歲十錢。人家受食,,十畝加十,是一家十戶也。以國幣之分復布百姓,四減國谷,三在上,一在下,復篋也。”要詳解此段文字,殊屬不易。為不至于引出歧義,不如抓住關鍵的“賦無錢布,府無藏財”一句。蓋國家實行賦稅征實的政策,而不向農民征取貨幣,買賤鬻貴之權就不會落入商人手里。而所謂藏富于民,亦即藏幣于民。此則為國家通過對谷物的控制,來控制人民的生計。呂思勉先生指出:“然則藏富于民,乃謂散幣以聚谷,非謂上于人民之生計,一無所知,徒以寡取為仁”。對此,先生所作《<管子·輕重>三》已論之甚確。(見《呂思勉讀史札記》)顯然,賦稅征實是戰國時期各國財政賦稅政策的基本特點。征實的主要內容是谷物和布帛。除此之外,各國還對人民征取沉重的力役。“力役之征”與“粟米之征”和“布縷之征”,(《孟子·盡心下》)是戰1 X7 Z/ k, a0 G
國時期各國財政的三個主要來源。( H: L4 |6 i" X3 `; B; W. q8 X
    秦統一之后,一方面為修長城、筑道路、建宮殿、造陵墓等,征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;另一方面為保持一支強大的軍隊和一個龐大的官吏系統,也不得不征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。故其時國家之賦稅征收,亦不得不以實物和力役為主。秦一直有所謂“口賦”?!稘h書·食貨志》引董仲舒語,曰:“秦用商鞅之法,力役三十倍于古;田租、口賦、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?!笨芍谫x創自秦統一六國之前?!妒酚洝埗愑嗔袀鳌芬?font class="jammer">& z+ _% l+ O* |9 E1 e1 N
臣語,謂秦朝“頭會箕斂”。所謂“頭會”,就是按人頭征收谷物;而“箕斂”,則是征收時以箕量谷的樣子。可見,統一之后,口賦制度仍被沿用,征取的一般也還是實物。% \  v( Z( D$ D
(2)西漢賦稅大量征收征收貨幣* C) ]' |5 q# Q3 Y, g
    入西漢之后,賦稅征收實物和力役的政策被改變了。其時,國家因“輕徭”而始能“薄賦”。但此所謂“輕徭”,并非就是減省力役之征,而是將其轉化為國家的貨幣收入。如西漢之“更賦”,《漢書·昭帝紀》注曰:如淳曰:“更有三品:有‘卒更’,有‘踐更’,有‘過更’。古者正卒無常人,皆當迭為之。一月一更,是為卒更也。貧者欲得雇更錢者,次值者出錢雇之,月二千,是為踐更也。天下人皆直邊戍三日,亦名
! V" p) v8 ?1 I3 x. U, F為更,律所謂徭戍也。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。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,又行者當自戍三日,不可往便還,因便住一歲一更。諸不行者,出錢三百入官,官以給戍者,是謂過更也。”可知其時男性年二十三至五十六者,凡不具備免役特權的,每年都必須在郡縣服役一月,叫作“卒更”。而不愿服“卒更”之役者,則可以出錢二千代役,叫作“踐更”。此外,無論何人,每人每年還必須戍邊三日,或出錢三百充役,是為“過更”。蓋此卒、踐更及過更,并不屬“正卒”之役。按《漢書·食貨志》注:“師古曰:‘正卒,謂給中都官者也。’”又《文獻通考·戶口考》一,謂“戍中都官者一年”??芍渲髋c更賦無關。估計這種為期一年的卒役,一般民戶是免不起的。踐更一月為二千,過更三日為三百。以此類推,正卒之役又當幾何?惟在武帝之前,國家真正征用的力役有限,百姓凡未被征用者,就必須繳納更賦錢。后來王莽特別拎出漢朝“常有更賦,罷癃咸出”這一點,以示漢朝之弊政。(《漢書·食貨志》上)可見,更賦是為漢朝財政的一項重要的貨幣收入。
( Z9 r/ f' ]% b8 k8 ~! @9 `% e4 D    除更賦之外,西漢征取錢幣的大的稅項,還有口賦和算賦?!稘h書·昭帝紀》注曰:“如淳曰:‘漢儀注: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錢,人二十三;二十錢以食天子,其三錢者,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馬也?!蓖瑫陡叩奂o》曰:“(四年)八月,初為算賦?!弊⒃唬骸叭绱驹唬骸疂h儀注:民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,人百二十為一算,為治庫兵車馬。’”同書《惠帝紀》曰:“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,五算?!弊⒃唬骸皯吭唬骸疂h律:人出一算。算百二十錢。唯賈人與奴婢倍算。今使五算,罪謫之也?!睗h朝的田稅之輕,是眾所周知的。高祖時,“輕田租,什伍稅一”。至景帝時,又行“三十而稅一”。(《漢書·食貨志上》)用孟子的話來說,這算是“貉道”了。但無論口賦、算賦,還是上面所講到的更賦,最終都是出自田畝。它們實際上所反映的是同一個主題,即漢朝財政在很大程度上的貨幣化,以及因這種貨幣化而形成的一種非常態的財政市場。所以,經過文景之治,一方面固然是“太倉之粟陳陳相因,充溢露積于外,至腐敗而不可食”,而另一個方面則是“京師之錢累鉅萬,貫朽而不可?!?。(《史記·平準書》)& K  o, f- J: V8 F% p# n$ X2 ~; i2 U
(3)鄉村生活市場萎縮
7 T( I7 V& `  @* ^( `! k, v    將實物和力役之征轉化為貨幣之征,是需要一定的市場基礎的。毫無疑問,就像前面所分析過的那樣,這樣的市場基礎,在戰國時期就已經存在了。但是,這樣的轉化,并不能使原來的生活市場進一步擴大,而只能是造成財政市場對生活市場的擠占。其中最明顯的例子,就是糧食價格過低?!妒酚洝ぢ蓵分^孝文帝即位時,“粟至十余錢”一石。《太平御覽·時序部·豐稔》引《桓子新論》語:“世俗咸曰,漢文帝躬儉節約,修道德,以先天下,天下化之,故致充實殷富,澤加黎庶,谷至石數十錢?!薄讹L俗通》則謂:“文帝盛時,谷升一錢(合一百錢一石)?!贬槍髢蓚€數字,彭信威先生指出:“這些價格同中國歷史上其它低物價比起來,似乎并不低。但要知道,當時用的是四銖半兩,而且還有許多私錢。考慮到這些因素之后,就曉得當時物價確是很低。所謂文景之治就是建立在這種低物價上的?!保ㄅ硇磐骸吨袊泿攀贰?63頁)
; ~1 Z" p; [0 j6 B7 ^$ e6 J4 Z    至于造成這種低物價的原因,則是財政市場上的貨幣緊缺。蓋國家把大量的實物和力役之征轉化為貨幣之征,貨幣緊缺就是當時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現象。正因為如此,農民必須以更多的土地產品去換取所需交納的貨幣;而商人們則可以以較少的貨幣收購更多的土地產品。這就是國家財政市場對鄉村生活市場的擠占。其后果則如晁錯所說:“當具有者半賈而賣,亡者取倍稱之息”;“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,農人所以流亡者也!”' ?4 I; T. _: y
(《漢書·食貨志上》引晁錯語)
$ d5 E3 t, @- ^2 x' l! L  }1 j% k6 Z& x    這種財政市場對鄉村生活市場的擠占,對鹽鐵商人是最有利的。這是由于在國家財政市場上,他們可以出更低的價格,收購到比原來更多的土地產品和賺取更多的貨幣。這也就使我們不難理解,漢初那些發大財的,主要還是鹽鐵商。如《史記·貨殖列傳》所例舉之蜀卓氏、程鄭、宛孔氏、曹邴氏、刀閑等。
- l) d( ?8 _9 N# p# Z(4)晁錯貴粟疏釋讀
- k( s* Q4 t; ?# Z0 v. |    鄉村生活市場因鹽鐵商人的卷入,而產生了以牟利為目的,以貨幣和商人為媒介的交換關系。然而財政市場的建立,卻并非是由鄉村生活市場中的這些既有的市場因素所決定的。導致財政市場建立的原因,不在于市場,而在于政府的財政需要。必須指出的是,財政市場的建立,與政府采取某些財政措施來推動經濟的發展,是毫不相干的。實際上,有時候政府為自身財政利益而制定的某項財政政策,確實會對當時的經濟產生積
( L; X6 [: n  A: P2 s6 x2 O- Y1 ?1 H極的作用。如鹽鐵經營的特許制度就是這樣。但是,如果把市場作為增加國家財政的工具,把生活市場利用為國家財政市場,作用就完全相反了。對于這個問題,當時人也已經有了比較深刻的認識。漢文帝時,晁錯曾上疏,其中說道:
) v% [1 B) I$ @$ q& ]    今法律賤商人,商人已富貴矣;尊農夫,農夫已貧賤矣?!浇裰畡眨羰姑駝辙r而已矣。欲民務農,在于貴粟;貴粟之道,在于使民以粟為賞罰。今募天下入粟縣官,得以拜爵,得以除罪。如此,富人有爵,農民有錢,粟有所渫。夫能入粟以受爵,皆有余者也;取于有余,以供上用,則貧民之賦可損,所謂損有余補不足,令出而民利者也。順于民心,所補者三:一曰主用足,二曰民賦少,三曰勸農功。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,復卒三人。車騎者,天下武備也,故為復卒。神農之教曰:“有石城十仞,湯池百步,帶甲之兵百萬,而7 ~$ ^+ A4 }: _/ N  g' T
亡粟,弗能守也?!币允怯^之,粟者,王者大用,政之本務。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,乃復一人耳。此其與騎馬之功相去遠矣。爵者,上之所擅,出于口而無窮;粟者,民之所種,生于地而不乏。夫得高爵與免罪,人之所甚欲也。使天下入粟于邊,以受爵免罪,不過三歲,塞下之粟必多矣。(《漢書·食貨志上》)
- q; Z) Z. W- Q    這段為人所熟知的文字,其中著重講了通過“貴粟之道”,可以使“富人有爵,農民有錢”,“貧民之賦可損”的道理。值得引起重視的是,晁錯這段話的中心思想就是“貴粟”,并因此請求漢文帝減輕對“賦”的征收。所謂“賦可損”,“民賦少”,都是他對漢文帝直接提出的要求?!稘h書·食貨志上》所載晁錯之言,還講到“明君貴五谷而賤金玉”,講到漢朝的“急政暴賦”。聯系到以上所引晁錯講到的“當具有者半賈而賣,亡者取倍稱之息”,“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,農人所以流亡”等語,可知他實際上是在強調“賦”在商業侵害農民時所起的作用。而他所講的商業,實際上指的正是由國家之“賦”而形成的財政市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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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于 2005-1-21 14:14:25 | 只看該作者
(5)西漢建立全面的財政市場的努力
9 i: l# f3 e- [4 ?5 m3 j% {; @    西漢至武帝統治時期,由于出現了財政危機,國家遂企圖獨享財政市場之利益。其具體的做法,就是取消行之已久的鹽鐵特許制度,由政府自行經營鹽鐵。其時,王國的問題已經解決,山海資源的壟斷權也已全部收歸朝廷。這些都為國家壟斷財政市場之利益創造了條件。于是,在公元前119年,漢武帝“使孔僅、東郭咸陽乘, H) X2 ^( _- x
傳舉行天下鹽鐵,作官府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孔僅和東郭咸陽,一個是當時的“南陽大冶”,一個是“齊之大鬻鹽”;而后來厲行這一鹽鐵官營政策的桑弘羊,也是“賈人子”;至于各級鹽鐵官吏,通常也都選用“鹽鐵家富者”(《漢書·食貨志》)擔任。這種用原來的鹽鐵商為國家經營鹽鐵辦法,顯然是為了爭取鹽鐵商的合作,并利用他們經營鹽鐵的現成經驗和銷售網絡,最大限度地減少鹽鐵官營的成本。
% B: K7 o* h/ j0 ~( ?: N- G4 d    以鹽鐵官營來壟斷鹽鐵之利,國家不僅可以吃掉鹽鐵商經營鹽鐵所獲的利潤,還可以吃掉他們借助國家財政市場所獲得的那一部分利潤。而更重要的還在于,通過對鹽鐵的壟斷,國家可以充份地發揮財政市場的斂財效應。鹽鐵“賈貴,或強令民買之”(《漢書·食貨志》),這是西漢實行鹽鐵官營之后很普遍的做法。把農1 u0 m* x1 M5 D8 t7 X' g
民對鹽鐵的消費納入了國家的財政市場;鹽鐵的價錢又往往比過去貴了很多;而本來在生活市場上通過物物交換就可以得到的東西,現在卻必須支付了貨幣才能得到;于是,在漢武帝治下的農民,他們的生活和生產幾乎全都被控制在國家的財政市場上了。# T# `9 u) R# o0 e( z# x
    必須指出,從總體而言,秦漢以至明清,像西漢這樣實行全面鹽鐵官營的,畢竟是少數。官營鹽鐵,因其成本是最高的,所以不可能長久地施行。《鹽鐵論·刺權》曰:“自利官之設,三業(鹽鐵、均輸、酒榷)之起,貴人之家云行于涂,轂擊于道;攘公法,申私利,跨山澤,擅官市,非特巨海魚鹽也;執國家之柄以行海/ n6 D0 G4 X6 P
內,非特田常之勢、陪臣之權也;威重于六卿,富累于陶衛,輿服僭于王公,宮室溢于制,并兼列宅,隔絕閭蒼;閣道錯連足以游觀,鑿池曲道足以騁鶩;臨淵釣魚,放犬走兔,隆豺鼎力,蹋鞠斗雞;中山素女撫流微于堂上,鳴鼓巴俞作于堂下;婦女被羅紈,婢妾曳絺紵;子孫連車列騎,田獵出入,畢弋捷健?!鄙倘耍ㄖ饕躯}鐵商)搖身一變而為朝廷“利官”,即專權擅利、窮奢極欲的到如此地步,以至于把鹽鐵之官營,變為朝廷內部對鹽鐵高額壟斷利潤的分臟。惟此,要滿足國家之財政需求,鹽鐵的價格自不能不一漲再漲。像這樣的狀況,雖然在某些場合下可以稍得改善,但其敗壞的趨勢則不可避免。最終,所謂鹽鐵之官營,不過是似有還無的一種東西了。后來王莽實行“五均六筦”,其“六筦”之中,有鹽鐵之官營(《漢書·食貨志下》)??梢?,在此之前,這一制度基本上已是形同虛設了。
! C% o& g5 K% E5 B0 x# d) M, b   2、  國家財政市場之重建( D8 S- D3 T# R- x7 ~# g
(1)中唐以前國家財政以實物和力役為主* h" W, ^& x7 ^" J' B% d
    自西漢而后,歷代對鹽鐵,一般都不再實行全面的官營,而是實行“專利”。如東漢,雖曾仿效西漢,實行鹽鐵官營,卻終因“吏多不良,動失其便”(《后漢書·和帝紀》)而放棄。此后,歷三國、兩晉、南北朝、國家對鹽鐵的控制則趨于松弛。此固由國家分裂、戰事連綿、政治動蕩、政權更迭所致,但也有其他更重要/ Z! ~( ]8 A4 j! m& j7 u/ U
的原因。如這一時期的北方,由于戰爭所造成的極大破壞,人口大量死亡,生產奄奄一息;其地之所產,人力之所出,尚不足供國家之實物與力役之需求。在這種情況下,鄉村市場的交換,恐怕基本只能是以物易物了。《三國志·魏志·文帝紀》上說,其時“以谷貴,罷五銖錢”?!锻ǖ洹な池洶恕芬嘤洿耸?,謂當時“罷五銖
/ H/ d3 ]" n" B# `4 B1 n' k, }錢,使百姓以谷帛為市買。”至于其他各朝,除了西晉,情況也大致如此。《魏書·食貨志》就說,北魏一直到太年間,都還是“錢貨無所周流”。既然在鄉村生活市場上是物物交換,既然國家對實物與力役的榨取都嫌不足,那么與其對鹽鐵抽稅或實行官營,間接地榨取農民,倒不如直接從租調力役中榨取來得更方便些。東
/ A0 C5 G: D, O, N' q, ]! R( h漢之后,中國北方之各政權,之所以對鹽鐵之利不甚重視,關鍵就在于此。
3 ?* a% ?) C, X9 U/ v$ n& r# h    至于當時的南方,因戰亂較少,又得大批北方人口南下,生產力有很大的提高,商業也遠比當時的北方要繁榮得多,于是又出現了一些將實物和力役折錢征收的情況。劉宋時,曾經“田進一畝,度以為錢”(《宋書·周朗傳》)。至南齊,田租、戶調、口稅和徭役征錢,則開始形成制度。永明四年(486年),詔令“揚、南徐二州,今年戶租三分二取現布,一分取錢。來歲以后,遠近諸州輸錢外,并減布直,匹準四百,依舊折半,以為永制”。(《南齊書·武帝紀》)其后,徭役亦折錢。如會稽的“塘役錢”,(《南齊書·王敬則傳》)揚、南徐二州的橋桁、塘埭丁,也都“斂取現錢”(《南齊書·東昏紀》)。據此,可知當時的鄉村生活市場,也有被國家利用為財政市場之可能。但是,這種對實物與力役折征貨幣的情況,從來都不曾成為南朝財政重要方面。此外,在南朝,即便是經營鹽鐵,也與經營一般商品并沒有什么兩樣,都只不過是私人經營而國家課稅??偠灾?,國家既不在賦稅中征收大量貨幣,也不對鹽鐵實行壟斷,南朝的市場形態就比較正常,一般不存在財政市場擠占生活市場的問題。
+ M; l' n$ }8 j' ?2 h0 ^  n9 B    入隋而唐,一直到安史之亂以前,國家之賦稅征取,主要仍為實物與力役。值得深思的是,此時南方賦稅征收中原有的貨幣之征,當國家統一之后,反而在租、庸、調的征取中消失了。此賦稅制度之取法于北朝,從表面上看,好像是一種制度上的“倒退”。然究其原因,則純粹是由當時的政治和軍事的形勢所決定的。蓋隋& j6 w6 G# b9 d) w
朝的政治、軍事重心立于西北。而以當時西、北地方之物產,殊不足供西北之用。惟其如此,國家必須從各地征收大量實物,通漕設倉,以給西北。隋文帝在河南置黎陽倉、常平倉,在陜西置廣通倉;三倉逐次轉運長安。其后隋煬帝遷都洛陽,又置洛口倉、回洛倉。此外,隋之各州也都置倉積糧。而為了運輸上的便利,隋文帝
; H9 r# d  N4 i# D' Y又開廣通渠,隋煬帝則開了溝通南北的大運河。凡此置倉積谷,開河運輸,都表明了隋朝的財政,因充實西北的需查,不得不主要依賴實物和勞役之征。及唐朝建立,亦一意經營西北,規模則有甚于隋,同樣需要調運天下物產,以濟西北之用及儲備?!缎绿茣な池浿?nbsp;    》上就說:“唐都長安,而關中號稱沃野;然其土地狹,所出不足以給京師,備水旱,故常轉漕東南之粟。”一直到中唐之前,唐朝的財政都是以實物和力役為主的。) ?, D. q" L+ d$ U  I3 v
    從隋朝統一到唐朝安史之亂,大約一百六七十年間,國家對鹽利也不甚注意?!端鍟な池浿尽分^隋時“通鹽池鹽井,與百姓共之。遠近大悅”。估計此所謂“與百姓共之”,即任民販運,國家不過課稅而已。問題在于隋朝對人口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,國家掌握了大量的人口,可以直接從他們那里征取了租、庸、調。且
' ~. W: L8 p# F8 l! E其時,賦稅之征取以實物與力役為本,所以也就不必在乎鹽鐵之利。而唐朝在安史之亂前,對人口的控制亦基本不失規矩,租、庸、調之征取亦足,故也只對食鹽采取征稅的政策。在第五琦改革鹽法之前,唐朝鹽價低得驚人,每斗才十文錢??芍敃r國家之鹽稅也是非常低的。$ g# ~  {) F4 L9 B/ {+ k1 h
    賦稅的征收,基本以實物和力役為主,對食鹽之課稅又非常之輕,可知隋唐兩代,在安史之亂以前的將近兩個世紀里,一直沒有建立起國家的財政市場。但安史之亂爆發以后,因西北政治、軍事重心之傾覆,這種情況則隨之改變。9 Z& {% w% @" G% S; d
(2)中唐以后國家財政市場之重建
( v' R% f$ j6 w$ E. X& v5 k    公元758年,這是安史叛亂的第四年。由于安史的叛亂,唐朝原來在西北所采取的積極進取的政策,此時已經放棄。惟此,它原來所執行的財政政策,也相應地開始改變。而其時國家支出浩繁,賦稅之地以及可賦稅之人口卻銳減,急需采取新的財政對策。正是在這種情況下,唐朝開始改革鹽法。- h$ ]5 h( a; x% k
    據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:“乾元元年,鹽鐵鑄錢使第五琦,初變鹽法,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,置監院;游民業鹽者為亭戶,免雜徭;盜鬻者論以法。”及第五琦為諸州榷鹽鐵使,盡榷天下鹽,計加時價百錢而出之,為錢一百一十。即此,可知第五琦已將食鹽的生產與運銷都改為官營。其具體的做法是:一、凡從事食鹽
+ `6 `) H  V$ T$ W! x0 R生產者,必須經國家登記,成為專門生產食鹽的亭戶;二、一律于產鹽地設“監院”收購;三、采取“節級相輸”的運送方式(殷亮《嚴魯公行狀》);四、“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”。很顯然,第五琦的鹽法改革,就是把食鹽的生產和運銷都改為官營。由此,唐朝始建立起國家的財政市場。但是,這種由食鹽官營而建立起來的財政市場,并沒有給唐朝的財政帶來很大的利益。其時,商賈固無所牟利,但國家一年的鹽利之入,也不過四十萬緡。其中原因,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官營成本太高;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官營食鹽只能在較小的范圍內銷售,有相當一部分食鹽必須轉賣給商人,才能銷往比較邊遠的鄉村。于是在四年之后,劉晏對第五琦的食鹽官營做了很大的改變。其基本精神,就是在食鹽產地,將所收官鹽高價批發給鹽商運銷,所謂“收鹽戶所煮之鹽鬻于商人,任其所之,其余州縣不復置官”(《資治通鑒卷二二六,大歷十四年》)。這一改變,不僅大量減省了原來必須由國家支付的食鹽的運輸和銷售成本,也使官鹽的銷售范圍擴大了許多。于是,僅十年左右,唐朝的鹽利就猛增到了六百萬緡,“天下之賦,鹽利居半”(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)。/ o4 T) `( m2 _* O# r- a
    顯然,第五琦搞的鹽法,與漢武帝時的鹽法基本如出一轍。我們把這種由國家直接經營食鹽的做法,叫作食鹽官營。而劉晏搞的鹽法,雖與歷史上通行的食鹽特許制度,在立法的用意方面有所一致,但就其攫取鹽利的方式而言,又與特許制度有很大的不同,具有很大的掠奪性,充份地反映出國家之暴力。劉晏之后,唐朝屢
& L' r6 K! r: r. [7 T" V1 }% P次大幅度地提高食鹽批發價,每斗鹽從原來的一百十錢,進至二百錢、三百錢,甚至三百七十錢。而那些販賣官鹽的商人,在提高食鹽的售價上,也是膽大包天?!昂蕾Z射利,時或倍之”(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),這同樣是國家暴力的一種延伸。此即所謂國家“專利”。
8 ?/ _3 Z/ |- b1 w7 f1 P# i* z) e: f* g    “官營”的特點在于它是“經理型”,而“專利”的特點在于它是“稅收型”的。由劉晏所建立的這種食鹽專利制度,造成了一個巨大的國家財政市場,同時也成為歷代食鹽專利制度之藍本。唐以后,歷代對食鹽專利制度的設置越來越嚴密,卻不失劉晏之本意。而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進步,另外一些人民生活的必需品,諸7 `: x8 Q6 B) `* k5 o" a
如酒、茶之類,也逐漸成為國家的專利品。但這些所謂的必需品,與食鹽之“必需”有本質上的不同,國家不可能對它們實行像食鹽那樣的專利,故不能與食鹽之專利相提并論。
' j2 L8 b& D- e2 r: l    雖然安史之亂終于在公元763年結束,但當時唐朝的西北和北部地區,已經是藩鎮遍布。朝廷既然不能控制這些藩鎮,其傳統的以西北為政治、軍事重心的政策,當然也就無法繼續下去。隨之而來的,則是傳統的以實物和力役為主的賦稅政策的放棄。據《舊唐書·食貨志上》:“大歷四年正月十八日,敕有司完天下百姓及王
4 X' `, m% s' f: F公以下,每年稅錢分為九等:上上戶四千文,上中戶三千五百文,上下戶三千文,中上戶二千五百文,中中戶二千文,中下戶一千五百文,下上戶一千文,下中戶七百文,下下戶五百文?!庇謸锻ǖ洹な池浟酚涊d:“按天寶中天下計帳,戶約有八百九十余萬,其稅錢約得二百余萬貫。”4 e- w( v" S* @  T  p
    戶稅在唐朝武德年間(618~626年)就有了。然當時征取,并不一定用錢,可以折納實物,也可以征收貨幣。至開元時(713~741年),則征收貨幣,年平均稅額約為77萬貫。而自開元十年始,唐朝又征“別稅”80萬貫(以上參見李錦繡《唐代財政史稿》第二卷,第一章,第二節)。可見當時平均每戶要負擔的貨幣稅是很5 k, s8 |1 A. A1 t2 R5 l& V$ |
輕的。按上引《通典》的記載,天寶時八百九十余萬戶,稅錢約二百余萬,平均每戶也只不過負擔二百二十余文。而根據大歷四年(769年)的戶稅交納規定,連第九等戶所必須交納的戶稅(錢),都要大大超出開元年間之平均數。不過,由于當時國家控制的人戶銳減,國家真正收到的戶稅總數,可能還不及天寶年間。* d4 R; @6 H% t' H+ `5 y% W
    除戶稅之外,安史之亂以后,唐朝還創增“青苗錢”?!杜f唐書·食貨志上》說:“諸道稅地錢使、殿中侍御史韋光裔等,自諸道使還,得錢四百九十萬貫”。此事在代宗永泰二年,即公元766年。而這一年,亦即大歷元年。據《新唐書·食貨志一》謂這一年皇帝詔“天下苗一畝,稅錢十五……又有地頭錢,每畝二十。通
7 U, f) I' _( i0 N名為青苗錢?!薄杜f唐書·食貨志上》還記載了大歷八年之朝廷敕令:“青苗地頭錢,天下每畝率十五文。以京師煩劇,先加至三十文。自今已后,宜準諸州每畝十五文?!笨磥?,在當時稅制極其紊亂,而國家財政又十分吃緊的情況下,青苗錢的稅率并沒有嚴格規定,不過是根據國家需要而隨時增減。
& p5 [! m# o" o: R    在楊炎實行兩稅法改革之前一年,唐朝的貨幣總收入為一千二百萬緡,其來源主要是鹽利、青苗錢和戶稅,另外還有其他的一些雜稅。但是,也就在實行兩稅的當年,唐朝的貨幣收入,不計鹽利,就高達一千三百余萬緡(《舊唐書·德宗紀》)。必須指出的是,兩稅法的一個中心問題,就是以“計錢”為體,以“折錢”為用,所謂“定稅計錢,折錢納物”。其大致的做法,就是國家財政以貨幣來預算賦稅總收入,征收的時候則按需要部分地進行實物“折納”。通過“計錢”與“折納”,國家財政的總的預算能力增強了,而農業賦稅的征收也與市場(財政市場)價格的起落聯系在一起。尤其是在兩稅法實行之后,因國家征取大量的貨幣,造成了市場上嚴重的“錢重貨輕”。在這種情況下,即便“計錢”的稅額不變,“折納”仍會使剝削量加大。兩稅施行之后,“物價漸賤,所納漸多”,甚至達到“往者輸其一,今過于二矣,雖官非增賦而私已倍輸”(《陸宣公集》卷二十二)的程度。
, l/ E5 K  X3 ^1 B2 G6 C  w    兩稅法之“定稅計錢,折錢納物”,使唐朝的財政市場極大地膨脹起來。兩稅法實行之后,數年之間,唐朝財政的貨幣收入就高達三千萬緡。(《通典·食貨六》)可以肯定地說,其中很大部分,是因兩稅“計錢”而來的?!顿Y治通鑒》卷249大中7年條,云:“每歲天下所納錢九百二十五萬余緡,內五百五十余萬緡租稅,八十二萬余緡榷酤,二百七十八萬余緡鹽利。”唐朝后期,國家財政分為上供、送使、留州三個部分。故此九百二十五萬余緡,當為上供部分。按此上供部分中貨幣租稅所占的59%的比例外例推算,唐朝三千萬緡的貨幣總收入中,由賦稅征收而來的,應該有一千七百余萬緡。在錢重物輕的情況下,賦稅征收如此之多的貨幣,上市的貨物必然倍增。于此,我們則不難想象當時國家財政市場上“商品經濟繁榮景”的景象了。然而不應該忘記的是,因為“折錢納物”,農民還不得不以國家財政市場上的價格標準,向官府繳納更多的實物。這種“折錢納物”,往往是“惟計求得之利宜,靡論供辦之難易。所征非所業,所業非所征,遂或增價以買其所無,減價以賣其所有”(《陸宣公集》卷二十二)。毫元疑問,其結果肯定是使國家財政市場上的商品經濟更加“繁榮”。
* M8 p4 d- J: v" ]" \* y   3、  唐以后歷朝的國家財政市場
2 t" D7 B  `, i0 J) {" n. @(1)食鹽專利制度的深化; V. z& _2 W, p! O7 _5 |/ U7 i
    劉晏的鹽法和楊炎的兩稅法,為唐以后歷朝之財政市場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基礎。但就食鹽專利本身而言,其壟斷利潤不可能長期保持在一個很高的水平上。因為,鹽價如果高到難以承受的程度,一方面會造成人民減少其正常的食鹽消費的情況;而另一方面則會引起大規模的食鹽走私。在前一種情況下,政府基于對可能造成的社會動蕩的憂慮,會以降低鹽價來緩解社會緊張。而在后一種情況下,政府如果不采取行動,官鹽的銷售量就會大量下降;而一旦采取行動,就會(1)增加大量的財政開支,甚至抵消政府在此項專利上的收入;進而(2)還可能引起某種軍事上的抵抗,甚至有目的的進攻。如唐末造反的王仙芝、黃巢,都曾是私鹽販子。7 D0 L( _  I# o7 K, d! \! |. \0 G
    正因為存在私鹽的競爭,從五代十國開始,國家漸漸地把鹽利打入田賦一起征收。如后晉,“計戶征稅,每戶自一千至二百文,分五等;聽商人販鹽,民自習食”。(《二十二史劄記·五代鹽曲之禁》)又有所謂“蠶鹽”,“依夏稅限納錢”(《五代會要·鹽》)。而宋代則繼承和完備了唐、五代的食鹽專利制度,形成了更加嚴密的食鹽專利體制。郭正忠先生把宋代官鹽榷賣體制歸結為四點:“一是在某些榷禁地區的城鎮,官府自行批發或置場零售,令民隨意選購;二是大多數地區──特別是鄉村,實行蠶鹽和食鹽的定量賒賣;三是官府強制一部分居民定額認購食鹽;四是某些地區官府強制全體城鄉固定居民和流動人口,定時定量地認買官鹽而納錢,或不買官鹽也納錢?!睆闹形覀兛梢钥闯?,宋代的食鹽專利制度,在很大的程度上,已被納入國家的城鄉稅收體制,而主要是被納入了農業賦稅體制。其時有種種強制性的舉措,如所謂“隨產科敷”、“按稅”買鹽、“分等抑配、“按屋”攤派、按戶配賣、“計口科售”等等(皆參見郭正忠《宋代鹽業經濟史》第五章,第二節);所有這些,實際上主要是與農業賦稅發生關系,它們也都是要通過國家財政市場來進行的。除此之外,宋代還實行官鹽商賣。即商人向官府購買鈔引,然后在限定的區域內運銷食鹽。
# {4 J$ ~: v- t, W% x    據郭正忠先生統計,兩宋之鹽錢歲收最高者,各約為2500萬貫和3100萬貫(見同書第六章表44、45);而鹽錢在國家貨幣收入中所占的最高比值,各為36%和44%。(同書696頁)于此可見食鹽專賣在當時國家財政市場上所占份額之大。
9 G0 V' z" C% S# a& D8 q3 J    宋以后,元、明、清三代之鹽法,就總的傾向而言,就是不斷增加人民計口配鹽的比例,然后任由已經向官府購買鹽鈔的商人,在規定的地域內銷售。其如元朝,在產鹽地行“食鹽法”,讓人民按戶口交納食鹽稅;又有“行鹽法”,由商人向政府購買鹽引,往鹽場支鹽,在規定的地區銷售。但為了對付食鹽走私,國家每每在私鹽泛濫之地區,“比屋計口配鹽,入其直以防民私”。這種情況在元代后期更加嚴重。而元朝的鹽利之入,則為國家最重要的賦入之一。“經國之費,鹽稅為重”,“國家經費,鹽利居十之八”。的情況,差不多就是如此。(以上引文及論點,見韓儒林主編《元朝史》354~355頁)至于明朝,其食鹽之專利,一是實行“計口給鹽”,二是實行與通商專賣有關的“開中”、“票鹽”等制度。(參見劉淼《明代鹽業經濟研究》第八、九、十章)《明經世文編》卷474載李汝華《戶部題行鹽法十議疏》,其謂明之“國家財賦,所稱鹽法居半者,蓋歲計所入上四百萬(銀兩),半屬民賦,其半則取于鹽筴”。此所謂“民賦”,可能是指制鹽之灶戶繳納的鹽課;至于“取于鹽筴”,即取之于種種通商專賣之措置。如果是這樣,就應該再加上因“計口給鹽”所7 k5 `4 N0 v3 K% X( v* j* D6 `
征之“鹽鈔銀(曾為鹽米、鹽鈔)”。必須指出的是,鹽在明代,其地位甚至有同于貨幣。其時,政府通過對鹽的控制,除了實行計口給鹽之外,還有納米中鹽、納馬中鹽,納鈔中鹽、納布中鹽和納鐵中鹽等等,還把鹽作為俸祿支付。這種政策最終仍是以貨幣交換的形式,到國家財政市場上去兌現的。及清,一直到近代之前,據《清史稿》記載,朝廷每年的鹽課,從順治時的約二百一十二萬兩,增至康熙時的約二百七十六萬兩、雍正時的約五百七十四萬兩、乾隆時的約七百零一萬兩、道光時的約七百五十萬兩(至宣統時,鹽課歲入約為四千二百萬兩。以上數字皆見于《清史稿·食貨志四》)。而同期國家所入之關稅,總是要略少于國家的鹽利之入。(見后)4 b& M, u% I; C+ m& m: 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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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于 2005-1-21 14:21:17 | 只看該作者
(2)賦稅征收的市場化與貨幣化( Q) M' u; z# P5 g
    由楊炎兩稅法所開創的“計錢”為體、“折錢”為用的賦稅方法,至兩宋也發展得十分完備了。賦稅征收貨幣,這已是當時國家財政的基本國策;而為了儲備的需要,貨幣也是國家儲備的重點。蓋此兩點,在幣財供應不足的情況下,肯定會造成“錢重物輕”。這是唐朝中期以后的中國經濟史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。但是,物有豐歉,市場對物的需求量則因時因地而有不同,國家遂亦通過“折變”來增加財政收入。此所謂“折變”,同于“折納”。即官府因甲、乙、丙各物之不同價格,以甲折乙,再以乙折丙,反反復復,“既以絹折錢,又以錢折麥。以絹較錢,錢倍于絹;以錢較麥,麥倍于錢”(《宋史·食貨志上》)。包拯說:“以用度日廣,所納并從折變。重率暴斂,日甚一日,何窮之有!”(《包拯集》卷1)及宋室南渡,“徒規折納所獲之甚2 F! C6 s5 e. }  K, D5 b. n6 o
豐”(《宋會要輯稿·食貨》112)。其中僅折帛錢一項,竟至千萬緡。
- N' q- j9 |( U; L1 {    但就整體而言,整個宋、元、明、清時期,賦稅征收貨幣,是當時國家財政的一個大勢。在錢重物輕的情況下,賦稅大量征收貨幣,無疑是迫使農民把大量的農產品拿到市場上去賤價拋售。宋人李覯曾說:9 `# w  r) z7 ~5 N/ w4 |
    古人有言曰:“谷甚賤則傷農,貴則傷末?!敝^農常糶而末常糴也。此一切之論也。愚以為賤則傷農,貴亦傷農;賤則利末,貴亦利末也。蓋農不常糶,有時而糴也。末不常糴,有時而糶也。以一歲之中論之,大抵斂時多賤而種時多貴矣。夫農勞于作劇于病也,愛其谷甚于生也。不得已而糶者則有由焉。小則具服器,大則營婚喪,公有賦役之令,私有稱貸之責。故一谷始熟,腰鐮未解而日輸于市焉。糶者既多,其價不得不賤。賤則賈人乘時而罔之,輕其幣而大其量,不然則不售矣。故曰斂時多賤,賤則傷農而利末也。農人倉廩既不盈,竇窖既不實,多則數月, 少則旬時而用竭矣。土將生而或無種也,耒將執而或無食也,于是乎日取于市焉。糴者既多,其價不得不貴。貴則賈人乘時而閉之,重其幣而小其量,不然則不予矣。故曰種時多貴,貴亦傷農而利末也。農之糶也或合頃而收,連車而出,不能以足用。及其糴也或倍稱賤賣,毀室伐樹,不能以足食。而坐賈常窺人之余,幸人之不足,所為甚逸,而所得甚饒,此農所以困窮而末所以兼恣也。(《李直講先生文集·富國策第六》)$ M- n, a0 I7 j/ N. c3 f
    對于“一谷始熟,腰鐮未解而日輸于市”的原因,李覯指出了四條。但其中真正具有關鍵作用的,是“公有賦役之令”一條。正是迫于此“公有賦役之令”,谷物之上市,遂總是總是集中于一時。其時限之迫,上市量之大,必然導致價格之跌落,所謂“歲豐收成而州縣逼迫,不免賤價售之”(《長編》卷349)。至于其它
+ s: a$ I* n8 u4 F0 V& ]幾項,適成雪上加霜??偠灾绻皇菄抑x稅大量征收貨幣,“日輸于市”的情況就不會發生。而有“日輸于市”,也就必然會有“日取于市”。“聚錢運本,乘粒米狼戾之時賤價以糴;翹首企足,俟青黃不接之時貴價以糶;其糴也多方折挫以取贏;其糶也雜糠粃而虧斗斛?!保ɡ钪畯稏|谷所見·牟利》)毫無疑問,像這樣的“商機”,必定會在國家財政市場的作用下,反復而有規律的出現。  D9 X0 F6 |; m; ?5 s$ r/ X
    隨著國家賦稅征收貨幣的比重越來越大,錢(銀)重物輕的情況也在不斷加劇,最終必然導致農民僅以自己的土地產品,尚不能供國家賦稅之征。于是,為了完納賦稅,農民們不得不將自己的家庭副業的產品,也投放到市場上去。徐光啟曾說:“(松江)壤地廣袤不過百里之遙,農畝之人非能有加于他郡邑也.。所由供百萬之賦,三百年而尚存視息者,全賴此一機一杼而已。非獨松也,蘇、杭、常、鎮之布帛枲苧,嘉、湖之絲纊,皆恃此女紅末業,以上供賦稅,下給俯仰,若求諸田畝之收,則必不可辦?!保ā掇r政全書·蠶桑廣類》)竭田畝之收,而不能應付國家之賦稅,以至于不得不仰賴家庭之副業,這與明朝之賦稅折銀有極大的關系(明朝大規模的賦稅折銀,始于在當時經濟最發達的江南地區征收“金花銀”;至萬歷年間張居正推行“一條鞭”,賦稅折銀已成為一項全國性的政策;此后“三餉”之加派,也全都是征銀)。蓋“自里甲改為會銀,均徭改為條鞭,漕糧漸議折色,則銀貴谷賤,而民有征輸之困矣”(《萬歷實錄》卷172)。而“銀力已竭,而賦稅如故也,市易如故也……故田土之價,不當異時之什一。豈其壤瘠與?曰:‘否,不能為賦稅也?!儇浿畠r,亦不當異時之什一。豈其物阜與?曰:‘否,市易無資也?!保ā睹饕拇L錄·財計一》)凡此,可見國家財政市場為害之深。 0 p: n/ }$ C* T6 {
    必須略加說明的是,明朝的糧價在總體上又是上升的(參見彭信威《中國貨幣史》第704~705頁明代米價表一、二、三)。但是糧價的這種上升,決不可能是在農民完納賦稅的時候,而只可能是在他們完納賦稅之后。換言之,這種較高的糧價,一般總是商人在市場上的賣出價,而決不可能是他們從農民那里的買入價。整個明清時期,盡管農業生產有發展,但人口的增長也很快,土地所產并非就能足用的。明人丘浚說:“寧以菽粟要錢物,使其腐于倉庾之中,不肯以錢物當菽粟,恐一旦天為之災,地無所出,金銀布帛不可以充饑,坐而待斃也?!保ā洞髮W衍義補·貢賦之?!罚┣鹂_@種貴粟之思想,其實就是當時社會生產不足的正常反映。在這樣一個農業社會的市場中,既不可能有充足的糧食供應,糧價通常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,乃理所當然。所以,我們也就能夠理解明末徐光啟所說的“銀錢愈多,粟帛將愈貴”的話,究竟是個什么道理。(《徐文定公集·屯田疏》)蓋因社會生產之不足,貨幣的供應量越大,物價也就不得不越貴。明中期以后有所謂“銀荒”,而恰恰是從那時開始,糧價也不斷上漲,白銀的購買力反而下降了。
$ \1 O7 X' q! ]) Q    農產品生產不足,農民卻必須賤價出賣自己的產品,然后甚至還要花高價去買回,這對于社會生產是極為不利的。顧炎武曾經談到過賦稅征銀之惡果:“往在山東,見登、萊并海之人多次言谷賤、處山僻不得銀以輸官。今來關中,自鄂以西至于歧下,則歲甚登,谷甚多,而民且相賣其妻子。至征糧之日,則村民畢出,謂之/ O. y# U* d9 w& G
人市。問其長吏,則曰一縣之鬻于軍營而請印者,歲近千人;其逃亡或自盡者,又不知凡幾也。何以故?則有谷而無銀也。”(《亭林文集·錢糧論上》)而清朝在徹底完成“一條鞭”之賦稅編制之后,實行“攤丁入畝”,而大體以征銀為主。據《清史稿·食貨二》載:“總計全國賦額,其可稽者,順治季年,歲征銀二千一百( T4 g& Z: x: j  D$ x
五十余萬兩,糧六百四十余萬石;康熙中,歲征銀二千四百四十余萬兩,糧四百三十余萬石;雍正初,歲征銀二千六百三十余萬兩,糧四百七十余萬石;高宗末年,歲征銀二千九百九十余萬兩,糧八百三十余萬石?!贝篌w而言,清朝賦稅征銀的總額,在近代之前,約占其貨幣總收入的三分之二。而其他的三分之一中,則以鹽課
2 c, F5 @0 N+ y5 k$ c最多,關稅(商品過境稅)次之。據周伯棣《中國財政史》所引,乾隆三十一年(1766年),清廷財政的白銀總收入,達到4854萬兩,分別為:地丁2991萬兩、鹽課574萬兩、關稅540萬兩、耗羨300萬兩、常例捐輸300萬兩、落地雜稅 85萬兩、契稅19萬兩、牙當等稅16萬兩、蘆課魚課14萬兩、礦課定額8萬兩、茶課7萬兩(見
7 c( n% G9 Y1 T2 h! V: z& f( C9 o該書420頁)。其中,地丁銀、鹽課和耗羨三項,毫無疑問都來自于國家財政市場上的交換,占了清廷貨幣總收入的約80%。而其他的20%,也未必全都是在生活市場上的征商所得。如其中的300萬兩“常例捐輸”,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可能就來自鹽商。
' x) a0 M5 r- x) k' L    《皇朝經世文編》卷46載李象鹍《平價禁囤議》,其中說道:“十年來,歲非太稔而谷甚賤。銀一兩得谷二石。居家用費不減于前,以谷易銀,僅得往日四分之一。于是,收租之家病。佃家終歲勤劬,竭一個之力,可種谷百石。以半納租,少亦須十之四?!按洪g力作,借銀糴谷,借谷種田。谷之息,借二還三。銀息不
7 p* }3 M. q$ n; o& ^6 u8 i8 Z過二分。而谷貴,借銀糴谷。谷賤,糶谷以償銀。轉移之間,其失自倍。于是,種田之家病。租入既多,興版筑,饜酒肉,市布帛。負其力者得其食,出所有者易所無。谷賤,則無所取資矣。于是,傭工匠作商賈亦病?!?font class="jammer">4 `: W- R0 e9 c7 V* D
    這里,李象鹍一方面提出了谷價“賤則傷農,貴亦傷農”的問題;另一方面則更深刻地提出,因為谷價太賤,“收租之家”(非身份性的中小地主。)的消費遂不得不減少,而一般的手工業者和商人(中小商人與販夫販婦)亦將因此而“無所資取”。蓋此二者,都說明了當時的鄉村生活市場,因國家財政之擠占而萎縮。( R' L* d( i6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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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三、余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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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在中國古代,財政是國家一切經濟政策的中心。自春秋戰國時期“履畝而稅”制度的普遍施行之后,對土地的控制和管理,大大越出了原來甚為狹小的村社共同體范圍,而擴大到方圓幾百里、上千里、甚至上萬里的國家范圍。這是一個幅員極其廣大又極其分散化的小農社會,原有的社會基層組織──村社共同體,已經隨著
/ x$ |2 I! n% v$ A; I- X4 H村社土地公有制的瓦解而解體了,原有的社會中間組織──貴族政治,也在君主專制集權形成的過程中,被逐漸消滅了。面對這樣巨大而又分散的社會,國家為實現其有效的控制,遂建立起一個龐大的軍事-官僚組織。這樣的一種體制,其本身的費用是很高的。因此,實現“大國效益”,是國家財政的根本目標。" q! F  m  E- J
    所謂“大國效益”,即在廣土眾民的基礎上,通過一定的賦稅制度,將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產品,像涓涓細流江成大海那樣集中到國家手里。孟子說:“諸侯之寶三:土地、人民、政事”,“無政事,則財用不足”,“善政得民財”(《孟子·盡心》)。其實他講的就是一個廣土眾民和國家財政之大國效益的關系問題。7 E7 }. m5 b1 x$ Q# m
戰國如此,其后的歷代王朝當然更是如此。國家規模越是巨大,體制越是復雜,就越是需要實現國家財政的大國效益。否則,就不可能維持這樣一種大一統的集權制度。(見拙作:《封建大一統與國家財政的“大國效益”》,探索與爭鳴,92·5)
* Z5 A# I4 G0 i6 k    但是,由于土地之控制和管理需要極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,一切有關限制土地占有、實行土地分配、界定土地產權,以及土地清查等制度措施,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。在這種情況下,“履畝而稅”的制度理想就被束之高閣了。起而代之的,則是“舍地稅人”。中國歷史上之戶藉制度的發達,原因就在這里。但“稅人”極易造成賦役負擔之不均,引起大量人口逃亡;而事實也正是如此。惟食鹽專利制度之建立,不僅使國家通過財政市場提高了剝削率,也大大地擴大了國家稅人范圍。食鹽專利制度的建立,以及有關賦稅征收貨幣的種種制度,是保證國家充份實現稅人,推進了財政上之大國效益的兩項根本手段。     7 v4 u, k8 b, ]) G( z, z6 }
    國家財政市場,從根本上說,是由國家財政政策所誘導出來的市場,它對正常的商品生產和生活市場的進步,具有很強的阻力。正是由于這種財政市場的存在,已使(1)商業對農業的侵害作用發揮到了極致;以至于(2)農民在生活市場上的購買率,一般是與他們在國家財政市場上的售賣率成反比的;由此(3)在中國大
  c6 F6 g; Q- }9 i/ y多數地區的鄉村中,其生活市場幾乎一直處于少量的物物交換的窘迫狀態中;結果是(4)造成了小農經濟與家庭手工業的牢固結合,使中國的農村變得越來越封閉;而(5)城市生活市場則因國家財政市場上絕對的、及其嚴重的不等價交換,形成了畸形的繁榮;如此則(6)司馬遷所謂的“用貧求富,農不如工,工不如商,刺繡文不如倚市門”,不幸竟成中國經濟史中之宿命。總之,財政市場上的“商品經濟”越是“繁榮”和“發展”,鄉村生活市場上的商品經濟就越是蕭條、萎縮。中國古代經濟史中的一些基本問題,如商品經濟、交換方式、商人資本、資本主義萌芽、貨幣、消費等等,如果離開了對財政市場的認識,恐怕皆不得其解。+ M8 W' B9 c& v
    需要說明的例外是,明清時期的江南地區,出現了許多以工商業發展為基礎的市鎮。王家范先生指出,這些市鎮的形成途徑,與中國傳統城市很不相同:中國傳統城市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政治的,而江南市鎮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經濟的;它們不是以府縣為中心向四周輻射,而往往是在離府縣城較遠,與鄰府縣交界的地區率先出, W  w1 O0 d+ u+ _8 K8 a
現;從空間分布的角度考察,它們已深入到農村的各個角落,有相對固定的村落與之發生商業聯系,其中有些還沖破了行政區劃;市鎮的絲織業和棉紡業,不僅以市鎮手工作坊和居民家庭手工業為基地,而且還以四鄉農民的家庭手工業為強大后盾。(《明清江南市鎮結構及其歷史價值初探》,華東師大學報1984·1)而據《英宗實錄》卷21載,正統元年(1436年),明朝始在江南實行賦稅折銀(金花銀),當年即折入一百余萬兩,而民“甚以為便”。想來當時的江南農民,并不需要為了完納賦稅,馬上就將約四百余萬石糧食(當時每石折銀二錢五分)同時拋向市場。明人謝肇淛曾說:“三吳賦稅之重,加于天下,一縣可敵江北一郡,破家亡身者往往有之。而閭閻不困者何也?蓋其山海之利,所入不貲;而人之射利,無微不析。正所謂彌天之網,竟野之罘,獸盡于山,魚窮于澤矣。”(《五雜俎·地部》)按此,可知江南農民通過生產的多樣化,在國家賦稅征收貨幣的情況下,反而可以多方資取。  o7 t% G% Z7 U" l% P/ [. C
    關于江南地區的這種例外,是尤其值得討論的。如明朝張居正曾說過:“三尺之法不行于吳久矣?!保ā稄埦诱龝鵂肪?)江南地區是國家賦稅之重地。故事關江南,朝廷總是慎之又慎,“優容”的地方自亦不少之。而江南地區之成為明清時代之全國性市場,則與國家的軍政消費有關。如日人藤井宏所著《新安商人之研
; a( D$ C9 e1 w究》就曾指出:“明代,在華北諸省的北部,長城線一帶還存在著一個大消費地的軍政地區;他們把全國租稅所榨取來提銀子到此亂花?!保ㄒ浴痘丈萄芯空撐募罚不杖嗣?985年版,)惟此,則江南地區經濟與當時國家軍政消費之關系究竟如何,也非常值得深究。- |+ ~1 Y6 a2 F- w
    財政市場問題,是中國經濟史中的關鍵問題。我們過去常說“超經濟強制”。中國古代的國家財政市場,就最集中地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超經濟強制。研究中國經濟史,決不能忽視國家財政對經濟的決定性作用。那種因為最終起決定性作用的是生產力,就不在乎在這“最終”之前的種種問題,不再關心結構問題,* M% j+ {/ c( Z% _" S9 w
而是孤立地去找有什么,肯定不是正確的方法。其結果,必然是明清時有的,戰國、秦漢時找得到;城市里有的,山林里找得到;工商業中有的,農業中找得到;外國有的;中國找得到。但究竟有什么,是只有在結構中才能看出來的。(程念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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