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一勝訴奧巴馬贏得了什么? 馬 宇
剛參與錄制了《對話》“勝訴奧巴馬”節目。作為一個一直關注此事的研究人員,正好借此向其中一方當事人—向文波、吳佳梁及代理律師夏廷康—了解有關案件訴訟的過程和真相。節目錄了三個多小時,似乎是參與央視節目錄制時間最長的一次了(如《央視財經評論》25分鐘節目只錄30分鐘左右就夠了),突然覺得陳偉鴻很大程度上是在干體力活。 聽了各位的介紹和評論,總體感覺是:對案情有了更多的了解和理解,畢竟當事人有著更為準確、真切的體驗和解讀;但與此同時,似乎還有幾個問題不是很清晰,甚至經過有目的、有意識、有選擇地剪裁和引導,此案件某些方面反而更加令人狐疑了。節目最后,我就問了向文波總裁兩個問題: 其一:此次三一勝訴,到底是“全面、整體勝利”還是“階段性勝利”?單就爭取立案、質疑總統令的程序來說,這個“案件”可以說是勝利的,贏得確實很漂亮,也為三一項目的后續處理贏得了更好條件,減少了損失;但也畢竟只是獲得了法院認為奧巴馬總統令程序上存有問題、三一有權為了維護自己權益享受“程序正義”的判決,而不是否決了總統令,認為這個總統令是錯的--若是如此,三一就可以繼續進行這個項目,并且可就奧巴馬總統令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了!這對于三一來說,才可稱是全面、整體勝利吧? 其二:三一訴奧巴馬這個“案件”是贏了,但從商業角度來說,三一目前為止還是輸了(損失還沒有完全挽回,目前的程序正義勝訴奧巴馬也只是讓項目有了騰挪余地減少損失),那么在羅爾斯收購這個風電項目之前,三一是否做過法律評估?為什么沒能避免這樣的法律風險?因為在美國,有關外國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必須申報是很明確的,中國公司不同于希臘公司(意味著會有更加嚴格的安全審查)三一應該也是很清楚的,為何沒在收購前向CFIUS申報呢? 或許是在節目現場,或許有些商業或者法律上的秘密,三一方面及其律師的回答我還是不太認同。他們強調這個“案件”勝了,但卻不說是不是三一勝了、三一投資這個項目勝了—歸根到底,三一打官司也是迫不得已,不是為打官司、勝訴奧巴馬這個“世界上最有權勢國家中最有權勢的人”而去投資美國的吧?勝訴了美國總統,但卻投資失敗,對于一個企業來說,算是“勝利”嗎?是該慶祝呢還是該反思呢? 其次,他們說收購手續沒問題,美國CFIUS安全審查要求沒規定申報時間,所以他們可以后面再申報—這簡直有點荒謬了,我奇怪這竟然是美國執業律師觀點?CFIUS審查即使沒有規定申報時間,但既然“必須”申報,總得在收購之前吧?并且一般收購協議中,都應有“獲得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后協議才正式生效”之類條款。 三一在做收購方案時,難道沒有進行法律評估?如果沒做,是三一的常識性錯誤;如果做了,結論是可以不必向CFIUS申報(他們是用此前在美國成立的羅爾斯公司操作的,不是從國內直接去美國投資,似乎可以規避“外國投資安全審查”?如果存有這種僥幸心理,那更加錯誤—但在我們國內,我們的公司似乎習慣了這種做法。另外,美國的外國投資絕大多數不用申報,即使極少數需要申報的也是自主申報,不象我們國家是所有的外資項目都必須審批,不批根本就進不來,這種管理差異可能也導致了中國公司的誤判。三一這個項目就是在完成了收購、施工后再轉讓給一家中國公司時才引起了CFIUS的注意并發出了禁止令),或者評估結論是沒有這方面的法律風險,那就是律師失職。 所以,在后來的訴訟中,CFIUS也說“未經正當程序而獲得的資產不受法律保護”,雖然法官沒有采納這一看法,但起碼可以看出收購中的漏洞。--順便說一句,難道美國人連“非法”財產也這么下大力氣保護嗎?何況還是外國人的。何況還是不那么待見、甚至敵視的中國人的!如果是這樣,這個國家該有多么可怕?三一這一勝訴,全世界的投資還不爭相涌向這樣的國家!這似乎也從另一個角度解釋了為何中國的貪官都愿意往美國跑。很多人平時大義凜然,關鍵時刻的判斷一點都不 。可嘆的是那些真假五毛,完全被當成了猴耍而不自知。另外一個小細節,三一說風電項目手續完備—羅爾斯收購這個項目,同時也獲得了希臘公司此前辦理的相關批準手續,包括軍方的批準文件。但我就只能長嘆一聲了—唉,我們好天真啊!希臘公司獲得了有關批準文件,不見得我們中國公司就能獲得啊!能直接拿過來用嗎?希臘是美國的盟國,中國呢?我們的公司我一向覺得太政治了—企業家們都看新聞聯播、讀人民日報、學中央文件,可到了這種時候怎么會這么幼稚呢? 三一勝訴奧巴馬,從我們這個角度看,我認為有兩個啟示:一是我們的企業該向三一學習(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,畢竟即使只是程序正義勝訴也減少了損失)或者接受三一的教訓(收購前法律評估及操作過程明顯失誤),在海外投資時要高度關注法律而不是搞關系、鉆空子;二是我們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規制應向美國學習,更好、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,同時還能更好地保護企業投資權益—包括外國企業投資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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