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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都訊 記者劉洋 貴州“無罪歸來者”王元松2015年1月底拿到了貴州省高院下發的國家賠償決定書,但他不滿意相關國家賠償方案,已在2月1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提出國家賠償申請,堅持申請國家賠償300萬元。
2005年4月,貴州六盤水人王元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。2014年10月該案重審,六盤水市檢察院撤訴,確認“王元松沒有犯罪事實”。貴州省高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,并向王元松賠禮道歉。根據王元松拿到的國家賠償決定書,貴州高院決定支付王元松3729日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20%的精神損害撫慰金。根據《國家賠償法》相關規定,賠付標準應按2014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,但該標準目前尚未發布,故王元松獲得國家賠償的數額尚不能最終敲定,貴州高院將在相關標準公布后15日內以通知書形式確定。
對此,王元松認為,貴州省高院的國家賠償方案沒有充分保障其權益,其在29歲至40歲的黃金年華受冤入獄沒能得到充分的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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